虽然今天医疗科技发达,但对某些疾病仍然未能够完全了解及彻底治疗,而对於年长的病患者来说,由於受年龄及身体状况影响,患病后有机会要承受持续的痛苦,但身体又不能完全康复,所以有些会考虑放弃治疗。根据医院管理局的资料显示,只要年满十八岁、精神能自主及知情的病人,可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清晰阐述当到生命末段而不能自决时,在什麼特定情况下拒绝一些维生治疗。
在普通法制度下,有效和适用的“预设医疗指示”有法定效力。香港现时并没有法例规定预设医疗指示要以何种形式表达,但是医管局有特定的“预设医疗指示”表格,供医管局病人使用,表格涵盖以下情况:
一、病情已到了末期。当病人患有严重、持续恶化及不可逆转的疾病,而且对针对病源的治疗毫无反应,预期寿命仅数日至数月。
二、持续植物人状况或不可逆转的昏迷状况。
三、其他晚期不可逆转的生存受限疾病。例子包括晚期肾衰竭病人、晚期运动神经元疾病或晚期慢性阻塞性肺病病人等。
医管局的“预设医疗指示”表格可在以下连结下载:http://www.ha.org.hk/haho/ho/psrm/EC-GE-1_appendix1_b5.pdf
须由病人及两名见证人签署
这表格必须由病人和两名见证人签署,其中一名见证人必须是香港註册医生,而两名见证人均不得在预设医疗指示作出者的遗产中有任何权益。填好的“预设医疗指示”表格是病人拥有的文件,需由病人和家属小心保管,并在送院时,把正本呈给医护人员,以便在适用的情况下执行病人的“预设医疗指示”。如病人在确立“预设医疗指示”后改变主意,要尽快通知医护人员,并修正或取消“预设医疗指示”文件。如版本有分歧,医护人员会以病人拥有的正本为準。“预设医疗指示”是在病人丧失自决能力,并由医护人员确定该指示所提的疾病是适用於现时情况才会执行。如医护人员怀疑文件是否适用,例如昏迷是其他原因引致,或文件是否有效,例如曾经被毁坏,医护人员可决定先为病人提供急救。如果“预设医疗指示”适用和有效,医护人员有责任执行;任何人,包括家属,均不可以推翻其“预设医疗指示”。
医管局在2004年开始推行“预设医疗指示”,根据医管局数字,2013年有300多宗“预设医疗指示”,2018年上升至1500多宗,而现时“预设医疗指示”以非立法方式推行,政府建议未来改以立法方式推展,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刚於9月6日起展开。政府建议为“预设医疗指示”立法和订明细则,并釐清“预设医疗指示”与现行法例的衝突,包括修订《精神健康条例》、《消防条例》及《死因裁判官条例》,让医护意见不得凌驾有效的“预设医疗指示”、需要尊重病人已定下的指示。
(作者为独立理财教练,著有多本个人理财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