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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主要内容

2020-06-21 04:23:5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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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有6章,共66条,草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二)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防範、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

  (三)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责。

  国安委架构:

  •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设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

  •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

  •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

  国安委职责:

  •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劃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四)明确规定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处罚。

  对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和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他处罚规定以及效力範围,作出明确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规定四类犯罪行为的刑罚。

  (五)明确规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香港管辖危害国安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本法和香港本地法律。案件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

  •特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採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採取的各种措施,以及本法规定的有关职权和措施。

  •行政长官应当从现任或者符合资格的前任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六)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

  •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公署应当与香港维护国安委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香港维护国安工作,并与香港维护国安的执法、司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

  •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草案在附则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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