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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准黎智英保释 无视走佬风险 市民:国安委快啲出手\大公报记者 刘越琦

2020-12-26 04:23:5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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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黎智英昨日下午抵达九龙城警署报到,头耷耷离开

  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等罪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日前竟获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圆图)批准保释,社会一片哗然。律政司前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紧急处理。终院原本将案件排期至下周二(29日),昨日又延至下周四(31日)处理。有法律界人士直言,法官对国安法第42条的理解出现明显的严重错误,损害了国安法的权威。政界人士和市民纷纷指出,黎智英的保释条件根本不足以阻止其潜逃,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应立即採取相应措施,驻港国安公署该出手时就出手。

  黎智英早前先后被控欺诈罪及违反香港国安法中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罪,近日获准保释。但香港国安法第42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在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羁押、审理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时,应当确保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时办理,有效防範、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凭什麼断定不会潜逃?”

  本身是律师的全国政协委员简松年指出,国安法条文规定得那麼清楚,法官仍批准保释,很明显是根据普通法对於一般刑事案件先保释后羁押的原则,而非国安法,“如此对国安法视若无睹,是对国安法权威最大的损害。”他进一步指出,近半年弃保潜逃的案例比比皆是,连19岁的中枪学生曾志健都有办法潜逃,更何况黎智英有财有势、有外部联繫,“法官凭什麼断定他不会潜逃?”

  大律师龚静仪表示,面对连续多宗弃保案件,司法人员在考虑案中被告的保释问题时,应时刻谨记“保释条款要与时并进”,并视此原则为“金科玉律”。她指出,违反国家安全是严重罪行,一般来说,法庭在考虑批出担保时,应该特别谨慎,而今次批准保释,等於放置了一个计时炸弹,可能随时被引爆,令国安法权威尽失。她说,一而再、再而三的过分宽鬆担保条件,引致大量“港独”被告成功弃保潜逃,推行司法改革已是刻不容缓。

  多名“港独”分子已着草

  多名政界人士亦直言法庭有关裁决令市民大失所望。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民建联副主席陈勇指出,香港早前发生多宗弃保潜逃的案例,令大家对於相关保释的评估产生极大怀疑。他提到,大量市民向他反映,希望法庭能够更严谨、更负责地审核,千万不能让罪魁祸首成功脱逃。他强调,香港是法治之区,既不想冤枉任何一个好人,也不应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他希望国安委採取措施阻止黎智英潜逃,填补有关漏洞。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吴亮星说,黎智英涉嫌触犯国安法,案件性质严重,对其监控应比其他刑事案件更严,法官批准保释的决定令很多市民都大惑不解:“为何要对黎智英这般优待?如果走犯谁能负得起这个责任?”他强调,法庭应尽快处理律政司的上诉,不能一拖再拖,否则事情将有发生变化的空间。他亦说,若法庭不能有效地防止黎智英潜逃,只能期望驻港国安公署在关键时刻有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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