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结案
•《基本法》保障集会自由,但权利并非绝对,必须依法受规範。
•自2019年6月起,社会动荡、充斥暴力和破坏,当日集会人数数以十万人计,有风险引发暴力事件,法庭量刑时须考虑其中。
•各被告无视警方禁止遊行,刻意组织未经批准集结,挑战法治和秩序,案情严重。
•各被告藉词所谓“流水式集会”,组织违法遊行由维园前往中环,早有预谋犯案,必须严惩。
【8.31】集结案
•所谓“宗教遊行”刻意途经警察总部、暗讽警察是罪人,属挑衅行为。
•黎智英、李卓人、杨森三名被告是知名人士,在人群中“鹤立鸡群”,必然会鼓励及引来他人跟随参与。
•判刑必须反映公众对事件的厌恶,须阻吓其他人再犯。
资料来源:区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