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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词要点

2021-04-17 04:23:5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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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8】集结案

  •《基本法》保障集会自由,但权利并非绝对,必须依法受规範。

  •自2019年6月起,社会动荡、充斥暴力和破坏,当日集会人数数以十万人计,有风险引发暴力事件,法庭量刑时须考虑其中。

  •各被告无视警方禁止遊行,刻意组织未经批准集结,挑战法治和秩序,案情严重。

  •各被告藉词所谓“流水式集会”,组织违法遊行由维园前往中环,早有预谋犯案,必须严惩。

  【8.31】集结案

  •所谓“宗教遊行”刻意途经警察总部、暗讽警察是罪人,属挑衅行为。

  •黎智英、李卓人、杨森三名被告是知名人士,在人群中“鹤立鸡群”,必然会鼓励及引来他人跟随参与。

  •判刑必须反映公众对事件的厌恶,须阻吓其他人再犯。

  资料来源:区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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