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白牌艇无视海事处的监管船,即使载着旅客亦近距离在监管船旁驶过。
据海事法例,遊乐船隻属於第Ⅳ类别船隻,如要在香港水域运作,须先领有拥有权证明书和运作牌照及持有有效的第三者风险保险。
遊乐船隻的船东或其承租人只可使用船隻纯作遊乐用途。若遊乐船隻未根据书面租船协议或书面租购协议的条款出租而收租金或报酬,即属违法。有关船隻的船东、其代理人及船长每人均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00元。
自2018年至今年5月23日止,海事处在本港水域以及与水警的联合行动,截查怀疑非法载客取酬的船隻共1051船次,成功检控数字共49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