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队牌照持有人须为本港注册公司,持牌或其股东拥有之的士数量须不少于最低车队规模的10%
•牌照期限最初不超过五年,视乎中期评核结果,可再延长
•混合或市区的士车队可拥有300至1000辆的士,新界的士车队可拥有100至350辆的士
•可供轮椅上落的士或较豪华的士须占车队数量不少于10%
•车内须配备行车记录器、定位系统等设施
•提供网约渠道,并须提供24小时顾客服务热线等
资料来源:运输及物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