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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降外资门槛 吸引战略投资上市公司

2024-11-02 05:01:4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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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内地五方面降低外国投资者投资门槛。

  【大公报讯】由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六部门公布修订后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办法》(新《办法》)将外国自然人纳入外国投资者范畴,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等,六部门指出,新《办法》旨在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自12月2日起施行。

  原《办法》仅允许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战略投资,新《办法》将外国自然人纳入外国投资者范畴,允许其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

  允许跨境换股作并购

  为便利和促进上市公司引入更多长期资金,新《办法》降低了对非控股股东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如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后不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其资产要求降低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如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则依然要求其按原《办法》要求,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原《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方式仅包括定向增发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新《办法》增加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

  为吸引外国投资者综合运用现金、股权等多种方式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也便利境内上市公司通过跨境换股收购境外资产,同时考虑到定向发行、要约收购已有监管规则保障交易公允,新《办法》对于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战略投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实施跨境换股。而此前是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跨境换股形式并购境内企业的,作为支付手段的股权应当是境外上市公司股权。

  原《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首次战略投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应当在10%以上,并且取得的股份在三年内不得转让。新《办法》取消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同时坚持战略投资的中长期投资属性,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3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若其他规定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则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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