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电影《我不是藥神》男主角为白血病患者从印度走私仿製藥引发热议\资料图片
藥方决定藥物的疗效。同理,若要準确地了解法律,首先要了解它的藥方。法律的藥方由四味藥材相互配合 ──道德理念、社会需求、经济结构和政治环境。在电影《我不是藥神》中,吃不起西方正版藥的病人只能等待死亡的降临,而违法引进仿製藥的走私贩却拯救了病人的性命。既然道德是法律的组成部分,为何在电影裏两者之间会有那麼尖锐的矛盾?
电影剧情的幕后推手是中国的专利法。故事发生时,西方藥企已经在中国登记了血癌藥物的专利,而其“专利保护期”尚未届满。藥企可以在保护期内阻止他人在中国製造及向中国进口仿製藥。在电影中,藥企负责人趾高气昂的模样虽然不讨人喜欢,但他要求警方调查藥物走私案却是合理合法的。专利保护期届满前,藥企是该藥物的唯一供应商。若市场上缺少替代藥,那藥企就可以任意抬高价钱,这就导致了影片中患者所说的“吃三年正版藥,吃掉了房子,吃垮了家庭”。
专利法并非恶法。它既有道德基础,也发挥重要的社会作用。专利法反映“一分耕耘,一分收穫”的道德理念,并且通过鼓励创新推动科技发展。电影中的西方藥企和藥物以美国上市公司诺华(Novartis)生产的格列卫(Gleevec)为原型。格列卫是第一代血癌标靶藥。它是诺华耗费了几十年的时间,投资上亿美元的研发结晶。假如没有专利保护,格列卫一面市,其他藥厂就可以仿製,坐享诺华的劳动成果,瓜分它的经济收益。长久下去,企业必然削减科研经费,新藥、新产品也会随之减少。
在专利保护期内,专利法保障企业独享科研带来的经济收益。企业可以在此期间充分利用其垄断性地位收回研发成本,及收穫丰厚的利润。受到利润的驱使,更多企业愿意投资研发市场所需的产品,从而推动社会进步。为了鼓励企业持续创新,专利保护期一般设为二十年,此后任何人士均可製造和出售仿製品。
专利为企业创造财富,更是发达国家的经济支柱。以美国为例,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是它的第二大出口产业。不过,出口国若想从国际贸易中收割专利的商业价值,则必须依赖进口国的专利法。如果进口国不承认专利,或对之缺乏有效的保护,那麼出口国只能眼巴巴地看着当地的廉价仿製品将自己的昂贵正品挤出市场。
《我不是藥神》的主角之所以能在印度买到便宜的仿製藥,恰恰就是因为印度当时的“弱专利”制度。事实上,在一九七二年以后的三十多年裏,印度拒绝承认任何藥物专利。
印度的“弱专利”制度源於上世纪六十年代。当时,天价藥充斥印度市场,老百姓根本吃不起藥。对於刚刚独立的印度,这不仅是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更是社会稳定的计时炸弹。根据美国参议院的报告,正版藥当时在印度的售价之高在全球名列前茅。这很像格列卫几年前在中国内地的销售情况。根据人民日报二○一五年的报道,格列卫在内地的售价比香港贵百分之三十六,比日本贵百分之五十七,比美国贵将近一倍。各地藥价的鸿沟是专利还是贪婪造成的?
为了维稳,印度当时的总理“铁娘子”英迪拉.甘地(Indira Gandhi)从道德的角度提倡废除藥物专利:“对贫穷国家而言,藥物珍贵如生命。然而,由於我们没有自己的科研能力,我们被迫为藥物支付高昂的价格……藥物不应该享有专利,谁也不应该从生死中榨取利润。”在她的大力推动下,印度自一九七二年起不再承认藥物专利。在随后的几十年裏,印度的仿製藥产业迅速发展,成为藥物的淨出口国。仿製藥产业不仅为人民提供实惠的藥物,更支撑着印度的经济。
印度的仿製藥产业搬走了发达国家的芝士。不出所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知识产权成为了美国全球贸易政策的首要议题。在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的坚持下,世界贸易组织终於在一九九四年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以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为蓝本,对知识产权的各个重大方面均作了详细的规定。每个世贸成员都必须遵守该协议。
《知识产权协议》其中最重要的一项规定就是成员必须授予及保护藥物专利。这令印度政府非常头疼。一方面,印度政府碍於国际压力必须修订本国的专利法,以承认藥物专利。另一方面,国内的经济及社会现状需要政府尽量为仿製藥产业争取生存空间。
相比之下,藥企大国的烦恼就少多了。发达国家利用法律打开印度庞大的医藥市场之后,诺华及其他藥企蜂拥至印度登记藥物专利。然而,登记过程并没有它们想像得那麼顺利。看过《我不是藥神》的读者会记得电影中诺华跟印度藥厂的官司。现实却更加精彩──诺华告的是印度政府,因为印度政府依旧拒绝格列卫的专利申请。
原来,格列卫使用的主要化合物的专利早已过期。虽然诺华对此进行了改良,但是印度政府认为诺华的改进“缺乏创新”,因此不授予藥物专利。这意味着印度的藥厂可以继续仿製格列卫。当时,格列卫已经在将近四十个国家拿到专利,因此诺华认为印度政府对“创新”的严格要求实际上是对《知识产权协议》的阳奉阴违。
印度专利法对“创新”的重视确实有其国家经济和社会利益的考虑,但在道德上也站得住脚。长久以来,藥企经常在专利过期之前,对其进行细微的改进,藉此申请新的专利。按此反覆操作,藥物的专利就可以“万年长青”,藥价也就可以持高不下。印度法院坦言:“为了方便人民获得基本藥物,并且协助国家履行其向人民提供医疗保健的宪法义务,专利法必须防範‘万年青专利’。”历时七年的官司最终以印度最高法院宣布诺华败诉落幕。
如果有一天印度减少其对仿製藥产业的依赖,或者成为专利出口国,它是否会再次修订专利法?法律没有固定的藥方,它需要随着国家“身体状况”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在法律的世界,谁能找到切合国家现状的法律藥方,谁就是“藥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