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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谈/何为记者\承 言

2020-09-29 04:24:0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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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於记者行业的争议在过去一周被社会热议。事源香港警方日前修订《警察通例》下关於“传媒代表”的定义,经修订后,《警察通例》下的“传媒代表”包括持有下列机构所发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记者、摄影师及电视台工作人员:已登记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GNMIS)的传媒机构;或国际认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闻通讯社、报章、杂志、电台和电视广播机构。

  “记者”通常被冠以“无冕之王”,这是因为记者通过自己的报道反映社会现实,从而引起社会关注,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发展。不过,作为一位从事新闻行业超过十年的媒体人,笔者深深感受到“记者”这个行业在过去两年在公众心目中发生的变化。也有不少同行和前辈感叹,如今“记者”被很多市民认为是不专业、无底线、无道德的代名词,这对於媒体人来说,是何等悲哀。

  过去两年,在资讯发达的技术环境之下,加之极度民粹的社会环境中,不少香港的媒体以及所谓“记者”开始为了出位而罔顾职业素养,如此损害媒体行业公信力的行为在“修例风波”中被推到高点。正是因为“修例风波”以及“黑暴”活动中,不少“记者”成为暴徒的帮兇,甚至就是破坏社会的参与者──有“记者”在镜头面前用粗言秽语评论警方,有“记者”阻止警方执法行动。这也是为何警方要对“传媒代表”的定义做出修改的主要原因。

  不少批评者认为,警方此举是限制“新闻自由”,不过,在笔者看来,规範记者管理和“新闻自由”扯不上关係,事实上,规範记者管理更有利於“真记者”从事新闻行业。在这裏,其实有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何为记者?这是我们在这个民粹化的社会中需要去回答,也必须去回答的一个问题。

  传统的新闻学理论认为,记者就是社会事件的客观记录者。如今互联网时代,有人说,“人人都是记者”,对此,笔者认同。不过,笔者认为这个概念说的是每个人都可以是社会的“记录者”,但不等於“记录者”都是“记者”。因为“记者”作为“传媒代表”,他所报道的内容必须符合新闻专业和遵守新闻操守,如此所生产的内容才能被称为“新闻”。而相较於新闻专业,笔者认为新闻操守是区分“记者”的核心标準,因为专业学到不难,但操守的坚持就很难。

  那何为新闻操守?为了客观,我们不妨翻一翻“香港记协”的章程,有关新闻从业者的操守守则中,记协第一条就这麼写到:“新闻从业员应以求真、公平、客观、不偏不倚和全面的态度处理新闻材料,确保报道正确无误,没有断章取义或曲解新闻材料的原意,不致误导大众。”不用说别的,那些自称自己是“记者”的,甚至是“公民记者”的人,连第一条都违反了。试问,只将镜头对準警察的“记者”,他做到了“求真、公平、客观、不偏不倚和全面的态度”吗?

  正常的媒体人,在看到警方修订对“传媒代表”的定义时,应当感到高兴。这裏,笔者想到新闻行业标志性人物普立兹的一段历史,在一百多年前,公众只是认为新闻是一种技艺,非一门学问,而普立兹则希望将新闻升为一门学问,於是向大学提出捐款要创立新闻学院,他曾说:创办新闻学院的目的“是为了培养更好的记者,让他们办出更好的报纸,以更好地服务於公众……我希望开展一项运动,把新闻提高到一个学术性专业的层次。”

  现在的香港媒体业,因为有一些害群之马,缺乏规範,倒退回一百多年前被公众贬低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媒体人应当对警方修订“传媒代表”的定义,视为重新规範香港新闻业的一次机会,是给予兢兢业业的记者同行们的一次正名。只有这样,新闻行业才不会被害群之马所祸害,新闻业才能被人所尊重,才能恢复它的价值,而作为记者的尊严、待遇才有可能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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