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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人行/法律枪手/夏有风

2020-05-28 04:24:1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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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韦恩斯坦(Harvey Weinstein)的性侵案中,哈佛法学院的沙利文教授(Ronald Sullivan)因为担任他的辩护律师,而引起了学生的强烈抗议。在学生的压力下,哈佛撤除了沙利文的舍监职务,但保留了他的教职。这个决定受到了不少批评。美国的《国家评论》杂志就为沙利文喊冤:“我们不能因为被告人的罪孽而流放他的律师啊!”

  律师要为客户的行为负责吗?哈佛法学院的肯尼迪教授(Duncan Kennedy)认为,如果一名律师明知客户的行为会伤害他人或社会,却还要帮助客户以“合法”的方式达到目的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逃脱责任,那麼他应该被社会唾骂。同样,当一名律师为了帮助客户打赢官司,以出众的口才说服法官接受一个连他自己都不认同的观点,那他也应该为此受到谴责。倘若律师的行为和立场完全取决於谁聘请他、谁给他钱,那麼律师跟受僱的枪手又有什麼分别?

  然而,某些普通法系地区却认为,律师应当是客户的枪手。在香港和英国,大律师的一项基本职业守则就是“不得拒聘”。无论客户多麼可憎,大律师也得代表他。不仅如此,律师还得放下个人的价值观和立场,完全从客户的利益出发,并调动一切法律知识和经验为他解决问题或打赢官司。

  律师应不应该是客户的枪手?肯尼迪和“不得拒聘”原则似乎给出相反的答案。律师的行为有社会影响力,因此肯尼迪提醒律师要坚守道德原则,不要为了名利而牺牲公共利益。“不得拒聘”原则的出发点也是公共利益。在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人们很难捍卫自己的权利,这会使法治变得空洞。为了确保每个人都能找到代表他的律师,“不得拒聘”原则要求大律师不能以客户的政见、道德或背景为由而拒绝处理他的案件。

  其实,“不得拒聘”原则和肯尼迪强调的都是律师的社会责任。律师的“客户”不仅是案件的当事人,还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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