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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间的少年》构成不正当竞争 金庸获赔188万元

2018-08-16 17:59:28大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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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文汇全媒体报道: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16日对作家查良镛(笔名“金庸”)起诉作家杨治(笔名“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获赔188万元(人民币,下同)。

2015年,原告金庸发现被告江南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江南创作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金庸小说的知名人物,比如郭靖、黄蓉等。因此,金庸向江南提起诉讼,并将统筹、出版商、销售商一并作为被告,要求停止侵权,并向法院提出诉求。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从整体上看,虽然《此间的少年》使用了查良镛4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称、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上述元素属於小说类文字作品中的惯常表达,《此间的少年》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展开撰写全新的故事情节,创作出不同於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

在此情况下,《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的人物名称、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等在整体上仅存在抽像的形式相似性,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二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此间的少年》并未侵害查良镛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较高的商业市场价值。

杨治创作《此间的少年》在吸引更多网友的关注后即出版发行以获得版税等收益,其行为已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故杨治在图书出版、策划发行领域包括图书销量、市场份额等方面与查良镛均存在竞争关系,双方的行为应当受到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治和相关出版商应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杨治及出版商应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168万元及查良镛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万元。

(大公文汇全媒体新闻中心供稿 来源:中新社)

责任编辑:张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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