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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温岭“幼儿园老师虐童案”以温岭市公安局于2012年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补充侦查的方式告一段落。”法国、荷兰、日本以及香港地区并未设立具体罪名,而是将造成严重后果的虐童行为纳入到其他犯罪的规制范围里。
新华报业网讯温岭“幼儿园老师虐童案”以温岭市公安局于2012年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补充侦查的方式告一段落。 那么,现行法律框架是否能够很好地应对诸如虐童事件这样的情况,是否需要增设“虐童罪”?12日,上海市法学界有关人士举办了“虐童案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30余名法学专家、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对该问题各抒己见。 虐童老师行为入刑牵强 温岭虐童事件从一张网络照片迅速发展成为社会热点。随后,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将肇事老师刑拘并提请逮捕。 最新的进展是,检察院做出暂不批捕决定,案件退回警方重新侦查。 12日,大部分专家、学者对于检方的“暂不批捕决定”予以肯定,认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肇事老师的行为入刑确实有些牵强。民主法治需要一切遵从法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应坚守的底线。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萍表示,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侵犯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是从流氓罪分离出来的。但肇事老师的行为侵犯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除了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也是考虑的范畴。但故意伤害要求轻伤以上的结果,而一般的虐童案件可能很难达到这样的后果。何萍认为,目前国内一个现象是一个事件一旦成为社会热点,司法机关似乎就得介入就得判刑,而实际上这等于是舆论绑架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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