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诉讼法》针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专门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此前司法条件的限制,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纠纷实践中长期基本处于休眠状态。近年来,法院在处理证券群体性纠纷方面积累了大量审判经验,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司法条件日益成熟。今年3月新《证券法》实施,直接赋予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人的诉讼地位,开创了代表人诉讼的新形式。
作为全国首家金融审判专门法院以及涉科创板相关案件试点集中管辖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结合证券纠纷的特点和审判实际,制定出台了《代表人诉讼规定》。规定共五十条,全面涵盖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提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包括当事人一方在起诉时人数确定的、和以“加入制”为核心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以及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提起的以“退出制”为核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规定》亦明确回应了各类代表人诉讼中的难点问题,如代表人的推选、代表人的权限范围、代表人诉讼和解或调解、代表人诉讼的上诉程序、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大力依托了信息技术创新代表人诉讼机制,通过设立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实现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公告通知、电子送达等诉讼程序的便利化。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代表人诉讼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是上海金融法院推进金融审判机制改革的新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