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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全国首次立法推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

2020-09-01 10:18:43大公网 作者:李昌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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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在全国首次立法推出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图为福田市民中心和福田CBD 记者 李昌鸿 摄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激发引进资本积极性和吸引全球创新人才,深圳市近日首次在全国立法,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明确在深圳依法登记的科技企业可实行“同股不同权”。《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下称《条例》)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近日获得通过,并提出上述规定。《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该立法是全国首创,对科技产业发展是利好。

确保科技企业原始股东享有控制权

该《条例》借鉴美国、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科创板的做法,变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的规定,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规定在深圳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科技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异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并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从而保证科技企业原始股东以及其他对公司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在公司进行多次股权融资后,仍可以以较小的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控制权。

据悉,该《条例》是一项全面系统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全链条法规,其中部分制度设计变通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内率先规定,涵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方面。

由于许多科技企业在创业时缺少资金支持,注册资本较小,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往往需要经历多轮股权融资,导致企业创始股东以及其他对公司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断被稀释,继而逐渐失去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和持续的技术创新。

该《条例》设置多项条款提升深圳原始创新能力。在财政投入方面,《条例》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规定“市人民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应当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并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技人才”,保证财政的持续稳定支持。

为充分激发科技人员科研积极性,《条例》变通了《专利法》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相关规定,在国内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将所赋予的长期使用权期限设定为不少于十年。与此同时,规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该《条例》还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坏账补偿和贴息专项资金;规定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科技创新类产业用地;允许香港、澳门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请内地科技项目,允许相关资金在大湾区跨境使用等。

李大霄表示,该条例是重大利好,科技创新和新经济是潮流,可以令创始人避免丢掉控制权和被股东赶走,同股不同权就可以解决他们担忧的这一问题。该条例有利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发展。其对资本市场也是利好,目前,科创板和创业板都在制度让同股不同权企业上市,但目前市场上并没有同股不同权的上市公司。深圳首创推出这一条例无疑将可促进许多这类公司上市。

 

 
责任编辑:郭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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