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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监管应参考证券业/香港国际新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付 饶

2018-10-17 03:17:0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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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证监会主席唐家成日前表示,正在探索对本地运营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监管,强化投资者保护。笔者认为,虽然区块链是新生事物,香港又是奉行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地区,但区块链在香港并非无法可依。

  永远不要低估监管者和法律人士的学习能力和洞察力。不管叫什麼名字,他们一定会用既有法律中寻找到区块链相关概念的本质,将区块链问题化解为已有法律框架下的问题。

  例如,香港清洪资深大律师办事处大律师及会计师杜芷茵指出,虽然虚拟商品本身并非证券,但是如果区块链设计发售产品,而该产品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权或者拥有权权益,便有可能被视为“股份”。如果区块链当中发售的产品用途是订立或确认由发行人借取的债务或债项,则有可能被视为“债权证”。如果发售产品所得的收益是有区块链管理者做集体管理并投资於不同项目,由此让产品持有人可参与分享有关项目所提供的回报,产品便有可能被视为“集体投资计劃的权益”,而“股份”、“债权证”和“集体投资计劃权益”都会被视为“证券”。

  这也就是说,数字货币一旦被视为证券,即要受到《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该条例规定,只有持牌机构才能够经营某类受规管活动,或显示自己经营某受规管活动。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或机构,只要以香港公众为对象,便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註册。

  虽然香港证监会尚无给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牌的先例,但目前的数字货币交易公司往往通过“用户须知”提醒客人区块链的风险,以成为自己的“护身符”。

  协议条款多繁複冗长

  如在香港註册的某区块链平台拟定了长达9000余字的协议条款,供用户在註册前阅知并同意,内容涉及投资者知悉区块链设计的风险;反洗钱和打击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个人资料(私隐)、税务等方面。

  部分约定摘录如下:阁下同意将负责计算、验证和支付所有由交易、使用、消费、进出口、增值、预扣和其他行为所产生的所有相关税收及税务(统称“税务”)。本平台不负责确定阁下的交易是否需要征税,也不负责征收、汇报或导出任何交易产生的税款,更不负责报告任何信息给阁下或任何税务机关、政府机构或第三方机构。阁下同意赔偿我们和我们的附属公司所有因阁下未能缴纳税款或报告相关交易而产生的罚款、罚金、类似费用或其他支出。

  上述种种免责条款起到了保护项目方的作用,却让投资人或潜在投资人面对诘屈聱牙的免责条款有“不知所云”之感,或面对明确不利於自己的条款无可奈何。其实大多数投资人在註册网站时,并未仔细点开链接阅读用户协议,而是直接勾选了同意。

  要真正做好投资者的保护,需要更为清晰的条款。笔者更为推崇火币网在用户协议中的提示─我们在此特别提醒您:数字资产本身不由任何金融机构或公司或本网站发行;数字资产市场是全新的、未经确认的,而且可能不会增长;数字资产主要由投机者大量使用,零售和商业市场使用相对较少,数字资产交易存在极高风险,其全天不间断交易,没有涨跌限制,价格容易受莊家、全球政府政策的影响而大幅波动;数字资产交易有极高风险,并不适合绝大部分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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