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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之以理/探索金融改革创新思路\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 刘晓春

2024-09-04 05:02:0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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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政府管理宏观经济的要义是,采用一切手段利用市场机制、激活市场机制以达到修复市场的目的。

  服务实体经济、服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金融行业的使命与目的。因此,金融领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精神,不能就金融论金融,而必须着眼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全局探索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之路。

  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金融要发挥配置资源的功能,有赖于市场机制的作用。计划经济时代也有金融机构,因为没有市场机制,金融机构只是根据国家计划办理业务,并没有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有市场,但市场机制不畅通,金融所能发挥的作用同样是有限的。经济稳则金融稳,金融活则经济活,正是金融和市场关系的体现。发达的金融,一定与发达的市场相伴生。

  市场失灵是市场固有的现象,原因可能是人们对个别市场现象、社会事件判断形成的恐慌情绪,也可能是某个系统重要性机构发生风险的外溢效应,亦可能是旧的发展模式、行业模式走到尽头。

  理论上,市场失灵可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重新恢复活力,但恢复过程无论长短,必然会造成对相当范围社会、社会成员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当市场失灵到一定程度时,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

  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二十大报告提到“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目的在于修复失灵的市场,不是以政府挤压市场,甚至替代市场。所以,政府管理宏观经济的要义是采用一切手段利用市场机制、激活市场机制以达到修复市场的目的,也即是《决定》所说的“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即使是为了实现产业政策等战略目标,政府所有政策也是要利用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机制以实现目标。

  事实上,无论政府采取什么措施,机构、个人都是在市场机制下来应对的,即以机构或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来应对政府出台的各种政策。政策制定要在认识到这一前提的基础上,着力避免由政策本身导致市场扭曲、收缩甚至窒息。只有在政府利用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机制的过程中,金融才能有效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支持经济健康发展。

  2010年,香港房地产市场迎来繁荣期,商品房价格快速上升。为了防止房价上涨过快导致风险,香港特区政府与金融管理局出台了几轮政策,主要是规范按揭贷款市场和业务,提高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限制不同总价房子按揭贷款的成数等,但并没有抑制住房价的上涨势头,原因是当时推高房价的主力是内地买家。这些买家实力雄厚,大多数全款购房,对首付款和按揭贷款成数并不敏感。

  针对上述情况,香港特区政府出台了买家特别印花税,以增加非香港居民的购房成本。应该说,这一系列措施起到了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作用,但政府和监管依然把交易的选择权留给了市场主体,无论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都有在香港购房的自由,银行有发放按揭贷款的自主权。政府和监管只是利用市场机制,并不抑制市场机制作用,更不取代市场机制。

  市场与金融都是基于信用的活动,其中包括所有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关系,而确保信任的基础是法律和规则。为了确保市场和金融正常运行,也为了确保政府有效发挥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不仅需要科学、完善和稳定的法规体系,更需要良好的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监管的环境。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治环境,就有什么样的市场和金融形态。

  《决定》提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一系列改革任务,这对市场和金融健康发展尤其重要。中国地方政府事权繁多,需要认真梳理,纳入法律管理。一方面所有事权都须有法律明确规范,包括职责、边界,另一方面也要有明确的办事流程。

  就市场和金融而言,政府出台政策措施,需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否有利于弥补市场失灵,即是否有利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政府不应越俎代庖替代市场功能,或者以行政命令替代法规。在按照国家战略鼓励、扶持新兴战略产业、高科技产业的同时,不应以行政政策挤压、淘汰合法的非战略新兴产业和非高科技企业;二是否有法律授权、符合法律程序。

  《决定》还提出“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改革任务。就市场和金融而言,即使有完善的法律、规定、监管政策,但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法规也只能是摆设。

  首先,法规、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稳定性。稳定性是指,法律、监管政策不因宏观经济运行的波动而变动,法律、监管政策的执行也不因宏观经济运行的波动而时宽时严。

  其次,法规、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一致性。一致性是指,不同法律、监管政策对相同事项的规定应相互衔接,执行过程中需遵循同一标准。

  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科技金融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金融面对的一个新课题。关于科技创新,投资的时间长,不确定性大,失败的风险高。商业性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不能只靠情怀和觉悟,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并不是单纯长期闲置的资金。即使是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为了保值增值,也可以进行短期市场操作。大量短期资金在一个市场或一项资产上频繁进出,只要存量相对稳定,对于融资人而言,就是长期资金。就风险投资而言,之所以能承受科技创新投资风险,是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的。

  制度安排能够确保收益覆盖风险。所谓收益覆盖风险有两层含义:一是风险投资基金的最终投资人的其他各类投资收益,能够覆盖其用于风险投资的所有损失。任何投资人都不可能将大部分资本配置于风险投资资产,一般只会将非常小的部分用于风险投资,这部分小到即使全部损失都不会对自己整体投资产生影响,也就是说,自己的其他投资收益足以弥补这部分损失。二是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具体的风险投资中,成功项目的收益足以覆盖失败项目的损失。

  只有符合上述两项要求的资本才能称之为耐心资本。以此为基础,还要有财税、考核等制度的安排,方能使长期资本真正具备耐心。如果能实现这样的安排,政府基金、股权基金、信贷资金等都可以成为耐心资本支持科技创新。

  以人们一般认为不适合做风险投资的信贷资金为例,可以考虑确定银行每年拨出总资产的万分之五用于科技创新贷款。每年万分之五,几年累计是非常大的量。但对一家银行而言,每年多万分之五的坏账损失并不会伤筋动骨。

  在此基础上,还需要一些配套的制度安排:一是允许银行与借款人协商除利息以外的特殊收费安排,分享企业今后成功的收益,以实现成功的信贷项目收益能覆盖失败项目的损失。二是这类贷款的收益,会计核算上应该先计入特殊拨备,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以确保这部分收益首先被用于核销这类贷款可能的损失,并根据这类贷款的规律制定拨备回拨规则。三是对这类贷款应免征增值税等相关税项。四是银行和监管对这类贷款的资产质量等应制定特殊考核和监管办法。

  相信如果有这样的制度安排,银行就会有动力去支持科技创新,同时也不会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信贷资金经过这样的安排能支持科技创新,政府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等应更容易安排。

  关于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在目前紧张的国际地缘政治博弈形势下,减少负面清单、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同时,高科技领域投资需要在法规上区分三种外资情形:一是单纯的财务性投资;二是技术合作型投资;三是战略收购型或技术控制性投资。对三类投资需有不同的政策。

  此外,为了应对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高科技领域投资的遏制,可以考虑通过特定的设计和架构调整,吸引欧美投资者的资金,避免受到美国等长臂管辖。譬如,可以在特定区域如上海临港新片区设立针对高科技企业的离岸投融资市场,制定特殊的法律框架,允许各种股权及金融架构设计,给外资以充分的金融产品设计和投资的自由度,完全的资金进出便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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