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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纵深\保障公众至关重要 反对遊行依法有据

2019-07-26 03:23:5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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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对本周六元朗遊行发出“反对通知书”,虽然罕见但依法有据。《公安条例》第9及14条列明,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认为,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可禁止举行任何已作出通知的公众集会或遊行;警务处处长不得迟於所知会的遊行开始时间前48小时发出反对遊行通知。

  集会遊行被禁并非首次,被取缔的非法社团“香港民族党”,曾拟於2017年6月30日於尖沙咀鐘楼举行“港独”集会,警方最终以该党纲领明显不符合《基本法》、在庆祝回归20周年前夕进行集会极可能造成争拗及混乱、未能提供任何方案预防混乱情况等原因,对该集会发出禁止通知。

  有警队中人向《大公报》表示,搞事分子“先遊行后暴力”已是既定模式,元朗的情况比港岛、屯门、九龙、沙田更複杂,爆发流血衝突的风险更大,而且有心搞事的人不会理会有没有“不反对通知书”,反而警队继续批准遊行难以向社会交代。警队中人强调,反对“光复元朗”完全是出於公众安全的通盘考虑,并非向乡事派或个别政治团体的低头,亦已预计到此举会激发更多人上街,届时部署数以千计的防暴警力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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