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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发焦点/数据跨境流动 促进湾区科技合作

2024-02-01 04:02:5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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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正积极进行转型升级,当中不少公司更锐意加强与外部业务和技术伙伴合作,以增加自身的竞争力,应对外部环境转变带来的挑战。此外,《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指出,要推动发展大湾区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高地,并且支持香港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对于推动粤港澳三地的科技产业合作发展而言,大湾区内的数据流动显然是其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因素。

  为此,香港和内地最近以先行先试的方式,共同实施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便利措施,以降低企业进行跨境数据流动时所需承担的监管和合规成本。

  这些新措施不但可以推动大湾区内的数字经济和科技研究发展,而且有助香港更好地融入大湾区和国家的总体发展策略。随着企业不断寻求创新升级,这种跨境数据流动便利措施正积极带动相关产业的合作进程,并为区内企业在其他领域的协作打开先行先试的可能性。

  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3年12月共同施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旨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动,香港方面由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通过行政安排执行有关便利措施。这项先行先试措施,为香港与大湾区内地九市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提供便利安排。

  事实上,内地于2021年11月1日已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必须注意的是,若有关数据出境超出有关规定,包括处理个人信息的数量,便须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取得相关审批后才可以安排数据出境。对需要依赖跨境数据营运的香港和内地企业来说,这些要求难免会制约其业务发展,为相关跨境业务带来额外的合规成本。

  (香港贸易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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