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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监局添指引规管刊发物业广告

2018-10-16 03:16:4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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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记者林志光报道:针对假盘广告问题,地产代理监管局昨日更新有关物业广告的执业通告,包括指明地产代理刊发广告前,须取得卖方书面同意,及要有识别编号等程序,违反新通告指引的地产代理公司及其管理层,或会受纪律处分。

  有鉴於公众日益关注地产代理发出的物业广告是否含有虚假或具误导性详情,地监局昨天发出一份新执业通告,就业界发出物业广告提供进一步指引,该执业通告将於今年12月1日生效。

  新执业通告新增一些令地产代理容易执行和方便消费者明白的指引。根据新通告,除了在发出物业广告前须先取得该物业的卖方/业主的书面同意,以及採取一切合理步骤核实该广告所载资料的準确性之外,地产代理须就每一个发出广告的物业编配一个独有的识别编号(“物业编号”),并在广告上清楚及可阅地述明物业编号及广告日期。地产代理公司须确保广告所载的资料在广告日期是準确及有效的。

  监管局行政总裁韩婉萍表示,地产代理公司须为其发出的任何具误导性或不準确的物业广告负上主要的责任,而其僱员在履行职务期间为该公司发出物业的广告时作出的不当行为,地产代理公司亦可能须负上责任;未能遵守上述指引的持牌人亦可能遭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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