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生态文明建设 法律当有何为?

2012-11-15 15:26:33 来源:大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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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财经讯 据中国环境报报道,初冬的北京寒风阵阵,可新鲜出炉的党的十八大报告却让不少环保人感受到了温暖。

  “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这样的表述让江苏省环保厅法规处副处长贺震眼前一亮:“生态文明建设独立成篇、集中论述,并被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意义重大。”

  具体到法律层面,我们应当从哪些方面入手,将生态文明建设落到实处?

  -我们需要怎样的环保制度?

  “政府主导,市场介入,公众参与,统筹兼顾”

  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施行。环评制度实现了从部门规章到国务院条例,再到国家法律的飞跃。

  2007年,环境经济政策制定和实施工作全面启动,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等政策先后出台。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通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修改为“污染环境罪”,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降低。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公益诉讼”相关规定。制度破冰,环境公益诉讼师出有名。

  近年来,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建设的成效有目共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常纪文表示,环评、“三同时”等不少措施被实践证明是卓有成效的,这些“法宝”应当在今后的环保工作中继续发挥作用。

  谈到未来的发展方向,常纪文认为,今后我国应建立“政府主导,市场介入,公众参与,统筹兼顾”的环保制度。

  “市场机制应在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作用。除了审批、许可等必要的环节,该退的地方,政府应当退出来,让市场发挥作用、参与者有利可图。”

  “目前,公众参与的程度也略显不足,建议制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常纪文表示,与其等公众走上街头,不如建立更加科学、有序的公众参与制度。

  -公益诉讼    

  谁来推开第二扇门?

  今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写入了“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条高度概括的原则性规定得到了学界、实务界的广泛赞同。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认为:“这是我国法制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突破,由此揭开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新篇章。”

  “这相当于打开了第一扇门。”常纪文指出,通过《民事诉讼法》这样一部基本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这是一个好的开始。接下来,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确认公益诉讼制度,将打开第二扇门。

  在不久前环境保护部组织召开的一次座谈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也表示,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保护法》中必须有所体现。他指出,我国的机关、组织众多,其中哪些具有起诉权,必须通过法律界定,否则操作难度比较大。

  来自法律实务界的声音也印证了这一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袁学红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并未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区别还是比较大的。”袁学红告诉记者,“如诉讼主体怎么确定、举证责任谁来承担、诉讼利益的归属等,这些问题都必须单独加以解决。这就需要构建一套独立的、具体的诉讼程序,为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提供具体的法律支撑。”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撑,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实践中频频陷入“立不起、诉不出、判不下”的困境。

  为破解这一困局,早在《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前,一些法院就尝试受理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10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云南省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人民币417.21万元。判决不但惩戒了侵权人,更震慑了潜在违法行为。

  虽然不乏成功的个案,但是由于缺少统一的诉讼程序,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不尽相同,不少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仍被关在“第二扇门”之外。

关键字: 环境公益 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 生态文明
责任编辑: 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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