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首页 > 經濟 > 正文

自由有界限 迷途需知返/顾敏康

2018-06-19 03:15:34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对於2016年农曆新年发生在旺角的暴乱,相信广大市民仍记忆犹新、且深感痛恶。今年5月31日,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决旺角暴乱9名被告即时监禁28至51个月不等,另一被告被判入教导所。早前,“本土民主前线”前发言人梁天琦等3人也因被裁定暴动罪等罪成,判囚3年半至7年。这些判刑结果来得有些迟,属於典型的“迟来的正义”。但是最终正义得以伸张,还是大快人心;这些判决令罪犯受到应有惩罚,也为维护社会秩序而忍辱负重的英勇警员们讨回了公道。

  “违法达义”流毒并未肃清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有关“违法达义”的流毒并未肃清,部分人依然在社会上“理直气壮”的发散毒气;妄称这些犯罪者为“英雄”、并为他们鸣冤叫屈的大有人在;国际上的一些好事者依然称暴徒为“民生鬥士”,恨不得通过这些人将香港搞乱。CNN和南华早报的报道头条,都用了“独立活动家”(independence activist)一词形容罪犯梁天琦,这更加暴露了梁天琦的“独心”。更有八间大专院校的学生会日前连署“谴责”政府,认为有关判刑过重。言下之意,参加暴乱者是因为有志参政,即使构成犯罪也不应该依例重判,否则就是政府对这些年轻人“赶尽杀绝”。如此颠倒黑白、目无法律的言论出现,只能说明现在香港社会中有部分人已经“病入膏肓”,不下重藥难以治愈。

  暴动罪是一项严重罪行,必须用重刑处罚。旺角暴乱已经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这是有目共睹的。当时的资料显示:暴徒於旺角十五处地点、一百一十平方米路面上撬起超过二千件砖块,暴徒纵火点起二十二处火头,有浓烟高达二十米,共导致超过九十名警员及数名传媒工作者在事件中受伤。罪刑相适应,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原则,对造成如此社会危害的暴乱者处以重刑也是必要的和必然的。香港是一个既有民主自由,又有法治约束的国际大都市。年轻人必须明白自由是有界限的;年轻人在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必须要以和平的方式进行,更不能藉口政治诉求而行暴力之实。

  暴动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上次区域法院已对九名罪成人士判处最高4年3个月刑期,而梁天琦等人的案件在高等法院审理,本身也说明了案件的严重性。梁天琦等人作为旺暴案的主要骨幹,罪行当然更加严重,判处更高刑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不存在判刑过重的问题。相对10年而言,6至7年尚属中位以上刑罚,可以看到法官还是非常理性的。即便如此,在主张“乱世用重典”的人士看来,更重的刑罚是必须的,否则较难取得应有的威慑作用。

  有关暴动罪的判决已经发出非常清晰的资讯。犯罪的年轻人已经“成为他人的炮灰”,而背後的主脑依然逍遥法外,还会选择其他年轻人(当然不是他们自己的子女)充作其“炮灰”。所以,将这些背後的主脑绳之以法才是治本的做法。当然,有关判决也应该令年轻人觉醒,他们应当学会辨别真伪,不要将自己的芳华白白浪费在漫长的监狱生活裏。

  《反恐法》《反蒙面法》需考虑

  毫无疑问,旺角暴乱是非法“佔中”的延续,与年轻人接受“违法达义”的宣传教育密不可分。对此,政府有责任肃清“违法达义”的流毒,重塑正确的法治观。其次,政府应该积极考虑制定《反恐法》和《反蒙面法》。目前,“港独”分子依然在行动。他们更勾结其他“四独”(“藏独”、“疆独”、“蒙独”和“台独”)试图联手危害国家统一和安全,故需要尽快制定有关法律更好地保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笔者以前曾经撰文指出:香港警方要採取主动进攻之策,将激进极端组织的暴乱行为视为“有组织罪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控类似暴乱再发生。合法的言论自由应该得到充分保护,而违法的暴力行为就必须果断惩处。

  此次对暴乱者的严惩,标誌着香港法治的修复。法官对严重刑事案件的处理也会更加注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不会侧重犯罪者所谓的“政治动机”。因为只有合适的刑罚才能发挥阻吓性作用,向香港社会特别是易受煽动的年轻人传达清晰资讯——不可用暴力行为表达任何政治诉求。

  诚如法官指出:不能接纳以政治要求作为求情因素,否则会向社会发放错误资讯,误以为当有人对政府或社会有不满时,便可将有关情绪诉诸暴力行为。判刑时的关注点,只需考虑暴力行为程度和破坏社会安宁程度,而法律下只有守法和违法人士之分。另外,此次判决由香港高等法院作出,或对今後暴动罪的量刑起到判例示範作用。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相关内容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