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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一地两检”注定徒劳/文兆基

2018-06-22 03: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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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区政府为落实高铁“一地两检”,提出《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草案》,虽然遭到反对派的极力阻挠,但在建制派的支持下,上周终在立法会三读通过。条例通过,意味着政府完成“一地两检”的“三步走”程序。如无意外,广深港高铁香港段将在今年第三季通车。

  当然,一向“为反对而反对”的反对派,又怎会因为条例获得通过而善罢甘休呢?“青年新政”梁颂恒昨日提出司法覆核,称根据《基本法》第11条规定,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能与《基本法》相牴触,但“一地两检”明显牴触《基本法》第9条、第18条及第19条,要求法院颁令草案违宪,并宣告立法会上周的表决无效。

  梁颂恒提出的所谓“理据”,明显无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批准特区政府与广东省政府签署的《合作安排》,亦无视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的职能。

  另一方面,反对派继续全力开动舆论机器,不断醜化“一地两检”,批评高铁西九站设置的“内地口岸区”是“永久割地”。不讳言的说,反对派的“割地论”,反映他们视香港为一个独立政治实体的“港独”思维。

  首先,在国际法概念上的“割地”,其实是指一个独立政治实体将其部分的领土,割让给另一个独立政治实体。反对派将“一地两检”视作“割地”,其潜台词便是将香港视作一个独立政治实体,与中国互不从属。不过,香港自古以来都是中国的一部分,何来“割地”?

  说到这裏,一定会有人提起香港曾被港英政府管治,但是中英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透过谈判方式使英方将香港管治权归还中国。为此,中央根据《宪法》第31条和第62(13)条,决定香港在回归後成为特别行政区,并且制定《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文件。须注意,香港特区虽然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其自治权是由中央授权的,其主权仍是属於中国的。香港特区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

  此外,香港不但回归前後都不曾是独立政治实体,连土地所有权都没有。回归前,在英国颁布的《英王制诰》中已订明,香港除中环的圣约翰座堂外,所有土地均是官地,拥有权均是属於英王所有。正因如此,香港的所谓“卖地”其实只是卖出土地使用权,并非出售土地业权,而且土地契约亦设有使用期限。

  回归後,根据《基本法》第7条:香港特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均属於国家所有,香港特区政府只有管理、使用、开发、出租和批地权。至於香港特区的行政区域管理範围,则是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关於设立香港特区的决定》,颁布的《国务院令第221号》所劃定。既然香港在回归前後都不曾拥有任何土地的所有权,而香港特区现时的实质管辖区域,则是由中央依法劃定,又何来有地可“割”呢?

  还有一点不得不说,特区政府在西九龙站设置“内地口岸区”後,每年获得场地的使用费用,即是坊间惯称的“地租”,而且釐定了使用年期。如此说来,“内地口岸区”顶多只能说“租”,反对派却一直称为“割地”,根本是混淆视听。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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