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大公網 >> 港澳 >> 港澳頭條 >> 正文

破産署被轟無法無天

2011年1月6日 04:11:46 大公報 分享道

【本報訊】在港坐擁近二千多萬元資産的老翁,因欠交八萬元管理費被頒令破産,已移民加拿大的他一直懵然不知,直至女兒偶然收拾信件始揭發。老翁其後雖成功廢除破産令,但破産管理署按其資産等計算定額收費,向他徵收二百三十萬元,上訴庭狠批在此個案工作量甚少的署方可恥(scandalous)及無法無天(outrageous),將其收費大幅減至十一萬六千多元。

曾不明就裡遭頒令破産的旋建寧(譯音)現年七十五歲,他於一九八七年成為西營盤翠樺樓一店舖單位的業主,租予新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他在九三年移民加拿大,○七年因身體不適再沒有返港。翠樺樓業主立案法團指事主於○七至○八年間,欠交管理費和修葺費用共八萬五千多元,○九年五月入稟申請旋破産,法庭於同年八月正式頒令。至○九年十月,旋的女兒檢查父親怡和街地址的郵箱,赫見破産管理署來信,始知在港有二千七百五十萬元資産的父親,竟已被頒令破産,遂提出申請,法庭於去年二月正式廢除破産令。

擁二千萬身家竟「破産」

破産令被廢除後,破産管理署基於旋的資産和存款,按法例徵收高達二百三十多萬元的「資産受託人費用」。原審法官認為,破産管理署在個案中的工作量不多,平衡雙方情況後,下令退回一百五十萬元予旋。署方和旋均提出上訴,上訴庭昨判旋得直,將收費減至十一萬多元。

署方同意有關個案,實際花費的工時費用僅七萬元,但上訴時聲稱,署方處理很多破産個案後都無法成功收費,故此有一套「拉上補下」的政府政策,成功收取的費用會用來補助其他收不到的個案。上訴庭指出,署方收回的費用全數撥歸庫房,法例中也沒有提及補助,直斥署方所謂的「政府政策」毫無根據,完全站不住腳。

破産署稱須「拉上補下」

署方還稱,今次所徵收的二百三十萬元,乃按《破産(費用及百分率)令》的定額收費附表計算,《破産條例》沒有賦予署方權力去豁免或討價還價。上訴庭指出,高院早於二○○○年處理一宗破産案時,批評欠缺酌情權的條文不理想,但事隔十年,該署仍沒有任何行動去改善,上訴庭昨對此表示遺憾。

上訴庭表示,法例之所以規定署方根據破産人士的資産按比例徵費,相信是因為破産人士大多資不抵債,若他的資産愈多,意味身為受託人的破産管理署工作量愈多,因為要把資産逐一變現,再逐一攤還予債權人,處理過程相當複雜。但上訴庭指出,本案乃非典型的破産案,除了從旋建寧的現金資産抽一小部分,再處理一筆少於十萬元的債務外,署方的工作甚少,但署方竟然開口向旋徵收二百三十萬元,實在是可恥(scandalous)及無法無天(outrageous)。

由於破産管理署現時無法自行決定費用金額,加上隨本港近年破産人士增加,署方亦面對人手及財政困難,上訴庭認為,法庭有責任確保沒有人被不合理地強加財政壓力,因此裁定旋只須繳付署方實際工時費用七萬元、刊憲費一千四百二十元,以及署方代為支付予法團的訟費四萬五千元。

破産管理署表示,政府正研究有關判決書。發言人稱,破産管理署署長明白這是一宗特殊個案,有關費用的款額是根據破産條例而定,破産人如對費用不滿,可以根據條例向法院申請減免費用。發言人表示,破産管理署署長在研究過二○○○年一宗判決後,認為不宜改變目前由法院行使免除有關收費的權力的法定安排。

責任編輯:

文章關鍵詞:工作  管理  二百  徵收  表示

大公網獨家稿件,未經允許請勿轉載,內容合作請聯係(8610)5873 2671

首頁-新聞-港澳-華人-台灣-軍事-評論-財經-文史-社會-專題-人物-法治-旅遊-教育-汽車-房産-科技-遊戲-娛樂-體育-時尚-健康-星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