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房产 > 地产 > 正文

广东东莞二手房交易个税调整为1%,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2021-11-01 14:44:21大公房产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大公房产讯 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发布公告称,11月1日起,东莞正式降低二手房交易个税。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对于此次调整,公告表示,广东省(不含深圳)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地区之间均存在较大差异。核定征收率的差异导致相邻地区纳税人和不同地区有房产交易的纳税人,对此争议较大,带来征纳矛盾,不利于公平市场交易和优化资源配置。为营造全省公平统一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制定了本《公告》。

此前,东莞二手房交易个税按照全额2%或者差额20%两种方式征收。据了解,广东省近日调整二手房交易个税的城市还有珠海市、肇庆市、江门市、惠州市、揭阳市。
责任编辑:李琪
大公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