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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集团:因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被深交所通报批评

2021-11-02 17:59:52大公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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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房产讯 11月2日,深交所发布一份纪律处分公告,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其董事长黄其森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具体处分显示,2020年12月21日,泰禾集团下属企业嘉兴晟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晟昱”)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同意有限合伙人嘉兴焜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焜昱”)对其实缴出资69亿元单独减资。减资完成后,嘉兴晟昱应付嘉兴焜昱69亿元。同日,嘉兴焜昱将其对嘉兴晟昱的69亿元债权转让给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设”)。2020年12月31日,泰禾集团与中城建设、嘉兴晟昱签署三方协议,约定嘉兴晟昱应付中城建设69亿元由泰禾集团向中城建设支付,并与泰禾集团对中城建设的相关债权予以等额抵销63.80亿元。

  上述减资事项及其进展对泰禾集团资产、负债、权益影响重大,泰禾集团迟至2021年4月30日才首次披露上述减资事项及其进展。

  此外,2021年3月31日,泰禾集团披露《关于终止项目合作的公告》,泰禾集团及其子公司与相关方签署关于上海新江湾项目、深圳坪山项目和上海顾村项目合作终止协议,本次终止合作预计产生亏损约4.21亿元;泰禾集团2020年度报告显示,泰禾集团就终止上海新江湾项目、深圳坪山项目和上海顾村项目合作事项计提5.67亿元损失。根据泰禾集团提供的相关协议,上述项目合作终止协议签署时间为2021年2月8日,泰禾集团未及时披露上述项目合作终止事项。

  深交所表示,泰禾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1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7.6条的规定。

  泰禾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黄其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泰禾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经深交所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泰禾集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泰禾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黄其森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同时,对于泰禾集团及黄其森的上述违规行为及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7月30日,泰禾集团控股股东泰禾投资集团曾与万科旗下海南万益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泰禾表示,该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有助于推动公司正在进行的债务重组工作,盘活存量资产,维持正常经营。但是直到现在,该交易并无任何实质性的推进。

  财报显示,前三季度泰禾实现营业收入15.82亿元,同比下降43.6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为7.62亿元,同比扩大61.3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亏损为7.99亿元,同比增长42.05%。

  截至2021年9月30日,泰禾手持货币资金约19.21亿元,同比减少34.4%。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538.94亿元,同比增加121.43%。
责任编辑: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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