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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对蓝光发展董事长杨铿等人予以通报批评

2021-12-09 19:20:56大公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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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房产讯  12月9日,蓝光发展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未按照规则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公开披露的现金分红方案,而是经董事会审议后延缓实施,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也未就影响分红的相关事项及时公告,风险提示不充分。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铿、杨武正,时任财务负责人欧俊明、杨伟良予以通报批评,并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2021年4月12日,公司对外披露并于2021年5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即拟以利润分配实施股权登记日实际有权参与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 派发现金红利0.85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金额为255,548,517元(含税)。
 
  2021年7月16日,公司披露延缓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称,由于公司动用大量自有资金保障公开市场债券兑付,而公开市场债券再融资环境未能得到改善,公司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能筹集到2020年度利润分配所需资金,预计无法在 2021年7月20日前完成利润分配事宜,经董事会决议拟延缓实施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同时披露,上述分红事宜纳入公司后续债务重组整体方案中进行考虑,将在明确具体分红安排后进行披露。
 
  上交所指出,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七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4.5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江舟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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