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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地产新规:不得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

2022-01-04 17:35:36大公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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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房产讯  1月4日,“湖北发布”公众号显示,自2月1日起,《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实施。据悉,新办法增加了18项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其中包括以学区房炒作房价行为将被纳入监管。
 
  针对购房者与开发企业容易引发交易纠纷的监管,新办法规定,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存在拆分房价款或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买受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不一致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以认筹、预定、定制、团购、吸纳会员等方式向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意向购房人未选定房源,自意向购房人申请退款之日起超过5个工作日未退还认筹金等预订款性质费用的等,都将扣5分。
 
  针对此前常有开发商利用教育资源吸引购房者,新办法明确规定,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在商品房项目推广中宣传或使用尚在规划或建设中的学校名称、形象标志等与学校有关的内容,以及使用“名校”“学位房”“学府房”“指标房”等违反义务教育公平原则相关词语,误导购房人市场预期的,将扣5分。
 
  根据新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行“警示名单”制度。开发企业信用得分低于75分,或一年内同类违法违规行为出现3次及以上、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给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纳入“警示名单”;信用得分不低于90分的开发企业,可享受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支持。
 
  对于纳入“警示名单”的开发企业,武汉市房管部门将约谈其负责人,暂缓受理企业新建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申请,并由武汉市信用平台向公众发出警示。
 
  此外,新增办法也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收取预定款、定金、房价款等,未就款项性质、金额、违约责任与买受人进行书面约定的;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价目表、车位(库)规划配建情况、室内外交付标准以及用地规划范围内对居民生活、房屋使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等。
责任编辑: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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