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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规:房企预售商品房取得的全部收入均应纳入监管范围

2022-03-11 21:00:56大公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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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房产讯 3月11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为确保预售资金安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均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意见》提出,监管账户收取的房价款属于重点监管资金的,经批准后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包括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其他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得用于缴纳土地价款、罚金、支付营销费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
 
  此外,重点监管资金是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以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及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为上限;预售收入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上限的款项,属于一般监管资金,可由开发企业提取和使用。
 
  早在今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住建部及央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2月10日时,财联社消息称,全国性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制定出台。
 
  大公房产梳理,2022年1月,新疆、厦门等多地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月,铜陵、海口也相继出台新规,进一步推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责任编辑:江舟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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