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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

2022-07-12 18:05:28大公房产 作者:黄春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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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房产讯  7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下文简称《方案》)。

  《方案》提到,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确保外地与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标准一视同仁。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I型大城市落户条件。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鼓励取消年度落户名额限制。各城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落户办法,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完善全国公开统一的户籍管理政务服务平台,提高户籍登记和迁移便利度。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健全农户“三权”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配套政策。

  《方案》明确,要完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口挂钩、由常住地供给的机制,稳步提高非户籍常住人口在流入地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数量和水平,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省级政府依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细化完善并定期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统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义务教育和住房保障等的实际享有水平,探索实施电子居住证改革。

  另外,要完善城市住房体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夯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建立住房和土地联动机制,实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支持合理自住需求,遏制投资投机性需求。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盘活存量住房资源,扩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长租房政策,逐步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加快住房租赁法规建设,加强租赁市场监管,保障承租人和出租人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以人口流入多的大城市为重点,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全缴存、使用、管理和运行机制。

  除上述要求,《方案》还提出,要优化城市空间格局和建筑风貌。发挥发展规划引领作用,全面完成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和人口规模。优化居住、工业、商业、交通、生态等功能空间布局,适当提高居住用地比例。合理控制老城区开发强度,推动新城新区高质量高标准建设,统筹布局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建立地下空间开发与运营管理机制,推行分层开发和立体开发。推动开展城市设计,加强城市风貌塑造和管控,促进新老建筑体量、风格、色彩相协调。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治理“贪大、媚洋、求怪”等建筑乱象。严格限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文件明确,坚持把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政策充分说明取消落户限制是最近几年的工作重心,其也对后续的城市发展和人口流动将产生较为重要的影响。相比2014-2020年的城镇化发展模式,当前新一轮城镇化的过程中,对于新落户家庭和非落户家庭的子女教育权保障,会成为重要的改革内容和改革方向。与此相关的社保、医疗、住房等政策,也会随之跟进。

  另外,相比过去的城镇化发展内容,此次文件除了关注大中小城市外,也对人口流失城市的问题继续了重点关注。此次文件明确,顺应城市兴衰规律,顺势而为、因势利导,引导人口流失城市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促进人口和公共服务资源向城区集中。

责任编辑: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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