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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关于存量用地盘活政策,鼓励产业用地混合利用

2022-09-30 17:51:15大公房产 作者:江舟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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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房产讯  9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用地功能兼容、建筑功能转换、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等八个方面提出了支持政策。

  具体为,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可进行用地功能兼容,具体要求按照北京市建设用地功能混合使用相关规定执行。鼓励产业用地混合利用,单一用途产业用地内,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的30%,用于零售、餐饮、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的15%。

  对已建成投入使用且符合北京市建设用地功能混合使用相关规定的存量建筑可进行功能转换。重点功能区及现状轨道站点周边,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落实建筑规模增减挂钩要求、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现状建筑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而对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中涉及的划拨用地、出让用地,根据盘活利用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通知》显示,可采取协议出让、先租后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再利用为商品住宅的除外)。

  另外《通知》还表示,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项目,可结合规划情况,合理约定出让年限,但不得超过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以弹性年期方式使用土地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20年。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到期后可按规定申请续期。

  据了解,本意见中所称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是指现状国有建设用地中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土地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提出一条过渡期政策,指出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本市重点支持产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限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用途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以5年为上限。过渡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有明确规定以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此外,关于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以及已出让用地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土地价款,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土地价款可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1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

  而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以及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运转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批准变更土地用途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变更土地用途,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补缴土地价款。经盘活利用发展高精尖产业项目的,土地价款按本市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等相关用地政策执行。

  《通知》还对“三城一区”、国家级开发区、市级开发区等重点功能区提出用地功能保障,上述区域需在产业用地主导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实施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而转型为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类用途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责任编辑: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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