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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规强调落实港澳台生“国民待遇”

2017-03-14 10:29:00大公網 作者:张韦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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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内地高校将增至90所。教育部国际司(港澳台办)相关负责人日前接受大公记者采访时透露,今年免试招收香港学生的内地高校将由2016年的84所增至90所。

从78所84所,再到90所,近3年,免试招收香港学生的内地高校每年以6所的数量在增长,内地就读的香港学生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国家教育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0月,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学生共31752人,其中香港学生15320人,占据“半壁江山”。

为规范内地(大陆)高校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2016年12月,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新版《规定》4点新变化

早在1999年4月,当时为促进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教育部等四部门曾联合印发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

该负责人介绍,与1999年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相比,新版《规定》主要有4点新变化:

一是目标、结构体例做出调整,增加了“进一步促进内地(大陆)与港澳台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政策目标;

二是补充、细化、调整港澳台学生招生培养工作各领域的具体细则,力争覆盖港澳台学生工作的各个领域,为各高校的日常工作形成一套相对统一、可操作的指导性规章;

三是厘清高校与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各有关部门,高校内部各职能部门与教学单位的关系,加强统筹协调监管与信息共享,强调各级财政资金对于港澳台学生工作的保障;

四是仍然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培养原则,强调落实港澳台学生的“国民待遇”和“同等待遇”,增进港澳台学生的认同感,也充分考虑到港澳台学生事务的特殊性,为港澳台学生在内地(大陆)高校顺利就读排除障碍、提供便利。

6所高校面向港生自主招生

招生方面,《规定》规定, 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或者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同等高校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内地(大陆)高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规定中所提及的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高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该负责人表示,其他入学方式包括内地部分高校招收澳门保送生,还有经批准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侨大学可对香港学生进行自主招生等。

《规定》还规定,对未达到本科录取条件但经过一定阶段培养可以达到入学要求的港澳台学生,高校可以按相关要求招收为预科生。预科生学习满一年经学校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本科生。

该负责人解释,被录取就读预科的学生经过一年学习并经学校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本科阶段学习。高校自行制定招收预科生的条件、标准及培养、考核方式,并按隶属关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备案。

中央安排2400万设专项奖学金

在具体培养方式上,《规定》要求,各高校将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与内地(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同时,国家为港澳台学生设立专项奖学金。

据了解,目前国家层面为港澳台学生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包括“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和“台湾学生奖学金”。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400万用于港澳台侨学生奖学金。上述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由各校依据教育部分配名额,结合在校就读的全日制港澳侨、台湾学生学业成绩及日常表现情况,确定各等次奖学金名单,上报教育部予以确认。

《规定》指出,“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高校应公开本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该负责人强调,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高校,学生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如实反映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据了解,2016年香港免试生录取数为1391人,免试招收香港学生高校为84所。2017年免试招收香港学生高校将增至90所。该负责人表示,随着内地(大陆)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合作不断深入,未来参与香港免试生招生的内地高校有望会继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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