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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之声/学校应加强“一国两制”教育\创知中学校长、华南师範大学客座教授 黄晶榕博士

2021-01-27 04:23:5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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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回归祖国23年,社会各界包括学校教育一直都倾向於强调“两制”下香港人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甚少讨论“一国”下特区居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近年,随着世界局势的转变,本土主义思潮异化,逐渐呈现出极端化、合流化、西化的新趋势,直接衝击“一国两制”的实践。2012年的“反国教事件”、2014年反政改的“佔领行动”、2016年的“旺角暴动”和2019年的“反修例暴乱”等,特区的法治一次又一次受到破坏,故学校亟需加强教育,引导学生认识《宪法》、《基本法》和《国安法》的关联性和相关规定。

  宪法为“一国两制”提供宪制依据

  世界上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或政治实体都有自己的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第31条指出,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而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规定就是今天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基本法》。由此可见,香港特区与内地同属“一国”,及《宪法》是母法,《基本法》则是子法。《宪法》第62条又重申,在香港特区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而全国人大对《基本法》的实施亦负有监督权。由此可见,香港特区制度的设计与实施,都受到全国人大的规管和监督。

  “一国”是“两制”的前提

  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是“一国两制”方针法律化的集中体现,是特区一切制度的最顶层设计,在特区整个法律体系中居最高地位。承接《宪法》的规定,《基本法》第1条重申《宪法》对“一国”的设计,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由此可见,“一国”是“两制”的前提,而高度自治乃是全国人大授权下的部分自治,而非“完全自治”。

  港区国安法符合《基本法》

  香港已回归23年,惟至今仍未能履行《基本法》第23条的宪制责任,致使国家安全出现重大漏洞。尤其是2019年中爆发了持续一年多的政治暴乱,“港独”势力直面衝击“一国两制”的实践,引发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第62条赋予的职权,并按照《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於2020年6月30日为香港特区颁布了《国安法》,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即晚实施。

  完善“概念命名”,强化“一国意识”

  一连串政治社会事件,不断衝击着香港特区的法治,导致社会动荡不安,故学校有必要加强法治教育,并积极协助学生建构“一国”的身份认同。学习我国《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有助学生理解设立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及特区与中央存在着从属关係;学习《基本法》第1条、第18条和第23条,有助学生加深理解“一国”是“两制”的根和本,及人大常委会颁布《国安法》的原由及法律依据;学习《国安法》,有助学生认清国家的安全需要和安全底线,避免走入误区,做了危害特区和国家安全的事。而为了帮助学生釐清香港特区与国家的关係,建议教育局、出版社、学校以至考评局,日后无论在课程、教材、教学或评估时,应完善概念的命名,包括把我们过往惯称的《宪法》叫作《国家宪法》,把《基本法》叫作《特区基本法》,把《国安法》叫作《特区国安法》。这样,将潜移默化地影响师生,强化“国家”和“特区”的宪制关係,建构“一国”和“两制”的整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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