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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科/司法机关在行政主导政体中的角色及功能

2022-06-22 04:24:2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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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政主导政体中,司法机构负责本港的司法工作,负责检控及民事诉讼,独立于行政及立法机关。而司法机构的功能,是维持香港司法制度的专业水平,以维护法治、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及取得内地、香港和其他地方人士对香港司法制度的信任。

两大改变令司法机关地位提升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香港的法制出现了两项重大改变,使司法机关在政治上的地位得以提升。首先,基本法是一本成文的“小宪法”。而基本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更重要的是,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虽然清楚表明“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该条第2款仍授权香港特区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进行解释”。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会对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进行解释,所以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对该法在香港的实施,以及对中央政府对香港政策的落实有着莫大的关系。

  此外,香港在1997年后设立了终审法院。在港英政府时期,香港并不享有终审权,终审权属于英国的枢密院。特区成立后,在“一国两制”政策下,“国家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其中包括司法方面的终审权。这就是,在香港各级法院所审判的案件,其最终审级就在香港,不必上诉到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即使终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有关条文做出错误的解释,而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那些条文做出正确的权威性解释,终审法院就该案件所做判决也不受影响。

人大释法不影响司法独立

  事实上,基本法的起草者乃至中央政府,其实没有把基本法中关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条款的解释权完全授予特区的司法机关。由于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理上它可以主动或被动地在特区案件诉讼期间或诉讼期外对那些与高度自治有关的条文进行解释。199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后五次对基本法作出解释。其中,第一次和第三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出,第四次是由香港终审法院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提出,而第二次和第五次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2020年,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曾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不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尤其是法官独立判案的权力。司法独立在香港是有制度性的保障,令法官不会随便被罢免,判决过程是不会受到任何外来干预。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近日再一次明确地指出,人大释法不会影响本港司法独立。因为人大只是解释法律条文,毋须顾及法庭审理案件时考虑的其他元素。以欧盟成员国签署《罗马条约》为例,条文惹起争议时,会交由卢森堡的欧盟最高法院释法,同样不影响成员国的终审权。(香港政制系列三)

  福建中学(小西湾)助理校长 李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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