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薄谷开来8月9日在合肥受审 大公网8月13日讯 日前,前中共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案的案中案、案前案——其妻薄谷开来谋杀生意伙伴的“故意杀人案”在安徽合肥开庭审理,审判长由合肥市中院刑一庭庭长胡权明担任。一个流传甚广的网络段子总结,此案系“一名境外人士(由于官方新闻稿中称呼薄熙来之妻为'薄谷开来',民间自此猜测谷开来已于早年取得境外华人地区的居住绿卡。但截至目前,这一说法未得到证实。)为保护一个美国人(指目前尚在美国就读的薄谷开来之子薄某某)伙同一个中国人(指张晓军,重庆户籍)在重庆杀死一个英国人(指英国商人尼尔-伍德)的案子”,那为何又在中国安徽省会合肥市审理呢? 这一疑问源自中国内地的一个司法惯例:指定管辖、异地审理。除了这一薄熙来案的案中案外,近年多有内地贪腐高官在异地接受审理的案例:前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在天津受审、广东省原政协主席陈绍基在重庆受审… …近年来,随着中共反腐的不断推进,异地审理不断得到贯彻。那么,什么级别的官员需要异地审理?指定管辖遵循怎样的规律?指定管辖、异地审理背后折射的政治-法律逻辑如何?大公网《北京观察》栏目对此进行了简单梳理。 指定管辖的法律实践 内地高官贪腐案件异地审理成为常态,源于2001年的辽宁“慕马案”(因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涉案而得名)。据内地媒体报道,在马向东一案办理过程中,其妻子章亚非曾使尽浑身解数打通关节,使得马向东在看守所时能够持有手机,可随时与外界联系,“这是非常不可思议的事情”。因此,为切断马向东、章亚非与外界关系网的联系,官方决定对马向东、章亚非实行异地管辖。自此,指定管辖渐成常态。 在随后的司法实践中,指定管辖的类型又大致分两类:省部级高官腐败“跨省异地”审理,厅局级干部腐败案件“省内异地”审理。前者如上海原市委书记陈良宇在天津受审,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在四川,广东省原政协主席陈绍基在重庆,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在河南等;后者如杭州原副市长许迈永在宁波中院、苏州原副市长姜人杰在南京中院受审等。 当然这也非绝对。什么样的案件采取异地审理方式,目前还未形成具体的评判标准,尚无规范制度可供遵照执行。例如,前述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仅为正厅级,当年却跨省异地审理;而同一腐败窝案中的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是副省部级,却仍在本省内审理。 据内地一位就职于司法一线的人士介绍,官员案件是否选择异地审理,不能一概按照官职和职务来区分。行政级别是一个因素,关键在于嫌疑人在当地政法系统的影响。有三类贪腐官员通常要异地审理:一是当地四套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二是重要岗位如组织部门、财政部门等的主要负责人,三是司法官员。 异地审理的政治逻辑 在中共制度体系中,一名中共高官(在本文中,特指副部级以上官员)从贪腐被揭发到最终定谳入狱,需要经过一系列制度程序(包括但不仅限于法律程序):首先,中纪委立案调查;其次,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纪委调查报告,决定对当事人“开除党籍、公职,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在上述决定下达之后,正式履行移送司法机关的法律程序。这其中,前两个程序均属于党内纪律程序,而第三个程序才真正进入国家的司法程序。 从党内纪律程序到国家司法程序的过度,其具体操作者则是中纪委或政法委。在前述开启内地异地审理先例的辽宁“慕马案”中,据内地官方的新华社《瞭望》新闻周刊披露,正是中纪委直接介入,决定“将马向东案放到江苏突破”;而在更高级别的陈良宇案件中,据目前可查阅的公开资料,则是“在天津市委政法委的直接领导下,由法院系统组成专案小组专门审理”。 中纪委是中共“最高纪律检查机关”,而中央政法委则是中共中央“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按十七大形成的中共高层结构,这两个机构的最高直接主官均为中共政治局常委,均属于“正国级”职务。与之相比,目前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官方新闻稿中被列入“党和国家领导人”序列,享受“副国级”的行政待遇。 因此,在目前权力架构下,由中纪委、中央政法委直接介入,将党内决定过度为国家司法程序,对高官贪腐案件进行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对于刚刚于2011年初由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宣布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无疑是一个“既快且准”的司法实践。(陈国栋/文) ------------------------------------------------------------------ 相关阅读: |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