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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檢控主任十分稱職/ 法律政策專員/ 區義國
2007-1-10

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資深大律師發言時,對律政司聘用非法律專業檢控主任一事提出質疑,並建議政府律師應「完全屬於法律專業人士行列」。

律政司已就聘用非專業檢控主任一事一再申明立場。儘管我們不時把一些裁判法院的案件外判予新近取得專業資格的私人執業律師處理,讓他們汲取檢控經驗,但是本司的首要責任,是在裁判法院為市民提供最高質素的檢控服務。在這方面,本司的法庭檢控主任十分稱職。

法庭檢控主任職系於1976年設立,以接辦警務督察在裁判法院的檢控工作。一直以來,法庭檢控主任提供專業、高效率和具成本效益的服務。他們的工作表現,深受其他法庭使用者稱許。現時,他們為香港警務處、廉政公署、香港海關等二十三個執法機關進行檢控。法庭檢控主任水平之高,前所未有,百分之四十八法庭檢控主任已取得執業大律師資格或持有法律學位。近年,有十名前任法庭檢控主任獲委任為裁判官,十七名成為政府律師,三十五名加入了法律專業。

新入職的法庭檢控主任須接受為期九個月的密集式訓練;訓練內容全面,包括訟辯技巧、證據規則、實體法律和檢控人員的專業操守和職責。法庭檢控主任與本司所有檢控人員一樣,明白到雖然執行職務時須果敢堅定,但仍須公正持平,並有責任向辯方妥為披露相關材料,及應竭力保障罪行受害者和證人的權益。

符合聯合國「準則」

聯合國「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訂明:「獲選擔任檢察官者,均應為受過適當的培訓並具備適當資歷、為人正直而有能力的人。」我們認為,本司聘用法庭檢控主任,符合這項要求。

本司所有檢控人員,不論職級,均須達到相同的標準。值得一提的是,本司發出的《檢控政策及常規》所載的詳細原則適用於部門律師,同樣也適用於法庭檢控主任。這份長達五十五頁的刊物訂明,聯合國「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為香港的檢控人員提供指引。《檢控政策及常規》連同其他內部指引為檢控人員提供的行為守則,比較香港大律師公會的行為守則或香港律師會的《香港律師專業操守指引》一樣完備,也許更為完備。

年慳開支達四千萬 與其他檢控人員和私人執業律師一樣,法庭檢控主任萬一在執行專業職務時失當,可受到不同程度的紀律制裁。不過,這種情況至少在近年從未出現。事實上,法庭檢控主任所提供的服務,足令本司感到自豪,而他們以合理的開支提供服務,更是可取。二○○五年,法庭檢控主任的總出庭日數為一萬三千七百零五天,如果把相等出庭日數的工作全部外判予私人執業律師,所需的開支將高達七千四百四十萬元,與二○○五年法庭檢控主任出庭的開支三千四百四十萬元相比,超出百分之一百一十六點三,即四千萬元。

正如律政司司長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時強調,他深明培養一支強大而獨立的大律師隊伍,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律政司會盡其本分,繼續把部分案件外判予資歷較淺的大律師處理,讓他們有機會汲取檢控經驗。我們會不時檢討外判工作在未來應達致的程度,而在檢討時會一併考慮戴啟思資深大律師的意見。

或削團體獨立地位

此外,戴啟思資深大律師亦指出,政府律師是根據《律政人員條例》委任的律政人員,而並非香港的執業大律師或律師。他認為,如果政府律師能「完全屬於法律專業人士行列」,律師行業會更加健康。

我認為從來沒有人提出過這個建議。這樣的改變有何好處,並不明顯。現時,政府律師除了要受公務員事務規例所約束,還須按法院對所有律師的要求,履行若干責任和符合專業操守準則。此外,絕大多數政府律師都已登記為香港的律師或大律師,因此須受律師或大律師紀律審裁組的紀律約束。

如果規定政府律師須繳付執業證書的年費,兩個專業團體在財政上無疑會有所得益。但是,如果政府律師一定要成為大律師公會或律師會的正式會員,他們會否有全面的表決權?他們可否競逐所屬專業團體的執行委員會委員或理事成員,甚至主席或會長?如可以的話,這又會否削弱這兩個團體的獨立地位?我們必須全面探討這些及其他重要問題。

無須改變現行安排

戴啟思先生又質疑為何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律師可獲委任為政府律師,而他們一旦獲得委任,便可享有全面的出庭發言權。不過,這種本港與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之間的聯繫,既符合《基本法》,亦與委任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終審法院審判的做法一致。事實上,法院可視乎個別案件的情況,給予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經驗豐富的律師出庭發言權。律政司實際上甚少聘任非本港登記的律師,而且這些律師必須具備豐富的訟辯經驗,才會獲律政司批准行使出庭發言權。基於上述理由,我們認為無須改變現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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