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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副處以上黨員幹部婚變需上報
2007-1-11

【大公網訊】中共北京市委常委會10日通過了《〈關於黨員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實施辦法》。今後,北京市副處以上(含副處)黨員領導幹部本人的婚姻變化應當向組織申報。

據《北京日報》11日報道,目前北京市執行的是中央在1997年頒佈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去年9月,中央對規定的原有內容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出台了《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修改後的規定首次把黨員領導幹部本人婚姻變化的情況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証件的情況列入了上報的范疇。

根據修訂後的規定,今後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以及領導幹部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無需上報。

此外,《實施辦法》還對黨員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時限作出了具體規定,北京市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在發生規定所列事項後的30日內,按要求進行報告,北京市的中管幹部、市管幹部要於每年1月20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年度個人有關事項。

新華社北京11日電

注:【大公網訊】或【大公專訊】為本網即時新聞,非引自《大公報》,敬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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