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訊】遠華案主嫌賴昌星遣返中國前的風險評估司法覆核聆訊,16日在加拿大聯邦法院溫哥華分院展開。賴昌星的律師指加國移民部對賴案有嚴重的預存偏見,他促請法庭把風險評估裁交法院審理,或舉行調查聽證,否則至少應發還移民部重做。 據中央社溫哥華16日專電,賴昌星在引起中國國內外廣泛關注的遠華案爆發後,1999年8月持香港護照抵達溫哥華,2000年向加拿大申請難民身分,經多年纏訟,去年4月間遭駁回,移民部隨即依照程序,對賴昌星、他的前妻曾明娜和他們的三名子女展開遣返前的風險評估,並做成「賴昌星被遣返回中國後不會面臨生命危險」的結論。 移民部原預定去年6月初要把賴昌星等人遣送出境,但賴昌星的委託律師申請暫緩遣返成功。聯邦法院在裁決書中,質疑中國所提的賴昌星遣返後不會處決或迫害等外交承諾的效力。 賴昌星另外也向聯邦法院申請就移民部的遣返前風險評估做司法覆核,並在10月間獲准受理,本月16日起在溫哥華舉行三天聆訊。 賴昌星、曾明娜和三名子女首日都未現身,僅由律師梅塔斯代表出庭。梅塔斯在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賴昌星的健康情況良好,但是他們一家人不願一起在媒體前曝光,才決定不出庭。 梅特斯在庭辯中指稱,賴昌星案具高度政治性,移民部早有把賴昌星被遣返中國的立場,而遣返風險評估官又隸屬移民部,評估作業本身難獲公正處理,因而他認定賴昌星和他的家人「被遣返回中國後不會面臨生命危險」,是「結構」的偏見加上「個案」預設立場的結果。 梅塔斯質疑中國不處死賴昌星的外交照會並未涵蓋「死緩」部分,這份照會雖獲有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承諾,卻無法約束下級法院的死緩判刑。 他還稱,加國對於外交照會缺乏監管機制,而賴昌星若被遣返,可能遭私刑迫害,甚至有生命危險。 至於聆訊裁決何時出爐,梅特斯表示,由法官決定。 根據法律程序,無論賴昌星或移民部屆時都可再就這項裁決提出上訴。梅特斯表示,就算賴昌星在這次聆訊和上訴中都敗訴,仍可向聯合國反迫害委員會提出申訴。 遠華案主角賴昌星是廈門遠華集團董事長,他於1994年成立遠華集團,從1996年到案發,遠華集團從事走私犯罪活動達五年之久,走私貨物總值人民幣530億元,偷逃稅額人民幣300億元,合計造成國家損失830億元。遠華案涉案金額之巨,辦案時間之長,規模之大,案件涉及面之廣,前所未有,堪稱中國第一經濟大案,從而引起國內外的廣泛關注。 注:【大公網訊】或【大公專訊】為本網即時新聞,非引自《大公報》,敬請留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