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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婦虛報被姦入獄
2007-1-23

【大公報訊】一名離婚婦人誤信舊同事為自己介紹工作,與他共赴巫山後才發現被騙,於是找友人勒索舊同事,甚至虛報被人強姦。離婚婦人和友人昨日分別被判入獄三十二個月和二十個月。

兩名被告林德明(三十一歲)和離婚婦人吳嘉雯(二十九歲),兩者早前已分別承認毆打、嚴重傷人、勒索、虛報有人被強姦和妨礙司法公正等五罪。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兩名被告有親密關係,案件涉及有計劃組織和暴力,在文明社會實在不得接納,尤其是虛報被強姦,更是嚴重罪行。雖然案中林德明才是主謀,代吳嘉雯追回款項,但吳亦在背後支持林,因此分別判處兩人入獄三十二個月和二十個月。

律師求情時稱,育有兩名孩子的吳在○五年離婚,認識曾在多間酒店任職主廚的李姓事主後,誤信李姓事主會為自己找工作,並和李發生性關係,怎料李當時只是依靠綜援為生,吳在發覺受騙後追討損失才犯案,林則為該名失婚婦人「出頭」。

案發於去年五月至六月期間,李姓事主和吳是舊同事,當吳離職後,李承諾可以介紹工作,但卻無下文。吳於是找來林「出頭」,誣陷李偷他人手表,並要求李賠償一萬元補償介紹工作不力,取去李的提款卡,提取五千五百元。警方調查時,吳誣告李曾兩度強姦她,但在盤問下,吳承認自願和李性交,又透露自己和林有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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