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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報評論/ 扁恐嚇法院視法律於無物
2007-1-23

【大公網訊】台北地方法院昨晚決定公開涉及「國務機要費」案的陳水扁「外交」文件,扁府竟聲稱公開或涉刑責,一定追究。中國時報今天發表文章,題為《為了延宕審判不擇手段近乎威嚇總統視法律於無物》,全文如下。

「國務機要費」案中的六件外交工作,「總統府」除一再抬出「憲法」,聲稱是專屬「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更以近乎威嚇的態度,強調資料公開,可能涉及刑責。究其關鍵,無非想延宕審判,但拖得了一時,拖不了一世,不論是從對歷史負責還是司法審判,陳水扁「總統」都無法規避。

六件「外交」工作,到底是不是「國家」機密,「總統府」迄今三次回函,都未針對問題正面回覆法院。

先從法治來說,是不是「國家」機密,都須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進行核定。「國家機密」保護法是在陳水扁「總統」任內完成立法,並公布施行,依該法第六條規定,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卅日內核定,依施行細則第八條,若未在卅日核定,即解除保密措施,依一般非機密事項處理。

再依該法第卅九條規定,依其他法令核定的「國家」機密,應於施行後兩年內,重新核定;屆滿兩年尚未重新核定,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

六件「外交」工作,假設真的是機密,不論是在「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前後,都有一定期限核定機密等級。如在「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前起訴的拉法葉案,軍方早在法律施行後向法院拿回資料核定機密等級。

但六件「外交」工作,「總統府」迄今不拿出有無核定機密的相關資料,從司法審判的立場,關鍵不在機密與否,而是有沒有依法核定機密的程序。即便已核定為機密,在「憲法」賦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權責下,任何機密在法院,都不是機密,只是不能公開審判而已。

也因此,六件「外交」工作有沒有核定「國家」機密?是「總統府」相關官員依法應作的事,如果沒有核定,「總統府」官員難脫失職。

再從對歷史負責的觀點來說,「國務機要費」,是使用民眾的納稅公帑,「總統」使用公帑,就是一種「統治權」的政府行為,並非個人行為,如何使用費用,本來就該留下相關紀錄和資料,待一定期限解密後,由後代子孫檢驗。

先「總統」蔣中正當年使用「國務費」買醬瓜,現在的「總統府」公布相關文獻資料,正是公布歷史留待後人評價,陳水扁聲稱「國務費」使用在六件外交工作上,憑什麼說進到墳墓都不能說?若有相關紀錄和核定資料,本來就該提供法院,除非沒有,才不能提供。

從「總統府」回覆法院的公函,不是抬出「憲法」,就是法律所無的「最高國家機密」,和「釋憲」論調,這些說法,處處可見「陳律師」法庭上的詭辯,不見一國「元首」依法、守法為民表率作為。

承審「國務費」案的合議庭三位法官,本諸「憲法」賦予的審判權,如果要推卸責任,大可依律師團「釋憲」聲請,聲請大法官解釋,何必自找苦吃,對抗掌握「國家」機器的「總統」?法官無畏權勢,依「憲法」賦予的審判權進行審判,「國人」應給予喝采鼓勵,陳水扁一年四個月任期屆滿後,還能如此濫權,視法律為無物嗎?

中國時報23日

注:【大公網訊】或【大公專訊】為本網即時新聞,非引自《大公報》,敬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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