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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2007-1-3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由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9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六號公佈,並於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總則中明確指出,該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分十一章,共7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第二條中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據中國普法網資料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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