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定於2007年3月5日在北京開幕。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政體。它最直接反映中國的性質,體現中國各族人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最高權力機關。1953年,中國在基層政權普選的基礎上,逐級召開了人民代表大會。1954年召開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標志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中國的確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選舉和決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負責人,同時有對這些人員的罷免權﹔以憲法和法律為準繩,監督政府工作,審議和決定國家根本的、長遠的、重大問題。國家權力機關產生的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都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共同行使國家立法權。歷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為:劉少奇、朱德、葉劍英、彭真、萬里、喬石、李鵬、吳邦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除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召開,未設置專門委員會以外,其他各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均設立了專門委員會。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了九個專門委員會,即財政經濟委員會、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這些專門委員會是常設性機構,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領導和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參加各國議會聯盟代表團(簡稱「人大代表團」):1983年12月8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國加入各國議會聯盟的決議。1984年4月,各國議會聯盟理事會第134次會議正式宣布接納中國人大代表團為聯盟成員。「人大代表團」的宗旨是:增進同各國議會議員的相互瞭解和友好往來,發展同各國人民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維護世界和平。 人大議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案,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有關部門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事原案。憲法第7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根據《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大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將議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經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人大及常委會監督內容范圍 中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權力,同其他形式的監督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實質是對其他國家機關權力的制約,以保障國家機器按照人民的意志運轉。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職權,是憲法賦予的重要職權。人大監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什麼?概括起來就是兩句話: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監督「一府兩院」的工作。按其內容說,可以分為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兩個方面。 法律監督的內容和范圍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法律監督主要是對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及下一級國家權力機關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進行監督。 工作監督是對「一府兩院」的工作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一府兩院」的組成人員是否盡職盡責的情況所進行的監督。具體內容和范圍包括:全面的工作監督,即指對「一府兩院」的全面工作進行監督﹔計劃和預算監督,即審查和批准國家或地方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審查和批准國家或地方的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人事監督,即對國家工作人員的選舉和任免以及履行公職的情況進行監督。 綜合新華社北京4日電 注:【大公網訊】或【大公專訊】為本網即時新聞,非引自《大公報》,敬請留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