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008年12月5日  星期五   顯示器最佳分辨率1024X768 今日天氣 加入最愛 設為首頁

大公報PDF
讀者推薦
廣告業務
   
當前位置:國內>國內新聞>正文   向友推薦 關閉窗口打印頁 評論
推薦您使用Newspop新聞快遞
 
代表建議立法制裁同性性侵害
2007-3-4

【大公網訊】全國人大代表、寧波大學外語學院院長范誼4日提交議案,指出「同性性侵害」屬於暴力性犯罪,建議在《刑法》中增加相關條款予以制裁。

據新華社北京3月4日電,範誼說,中國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流氓罪規定的「其他流氓活動」中包含了「同性性侵害」行為,當時稱「雞姦」。但1997年制定的《刑法》中取消了有關流氓罪的法條,把流氓罪分解為4個新罪名,但都沒有關於「同性性侵害」行為的規定。因此1997年《刑法》生效後發生的「同性性侵害」行為,就難以再按犯罪論處,此類案件法院無法按強姦罪懲處罪犯,只能以其他名目輕判。

「‘同性性侵害’的社會危害性嚴重,它對受害人的身心打擊和對社會倫理道德的衝擊不亞於強姦等性暴力犯罪。」範誼認為,「同性性侵害」這樣一種嚴重危害社會道德和個人尊嚴的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範誼說,有人認為,這種行為的傷害主要在個人精神方面,可以用民事制裁來懲罰,比如用高額的經濟處罰作為精神賠償。但是司法實踐表明,「同性性侵犯者」往往伴隨性格變異,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也未必是成功者,有些人甚至一貧如洗。即使依法判決他們必須高額賠償,他們也無力執行,對受害人來說仍然沒有實際意義。再說,這種行為的施害對象往往是兒童或者青少年,對他們的身心健康危害巨大,根本不是用經濟賠償可以彌補的。

範誼建議在《刑法》中增加「同性性侵害罪」,並處以與強姦罪相同的司法量刑;或者通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把強姦罪的外延擴大到「同性性侵害」行為,為制裁和震懾「同性性侵害」提供法律依據。

注:【大公網訊】或【大公專訊】為本網即時新聞,非引自《大公報》,敬請留意。

 
相關新聞

即時新聞 更多>>

大公網簡介|| ||操作指南
大公報總機:(852)2575 7181 大公網香港: (852)2573 9795
大公網深圳 市場部:(86755)2664 8947   編輯部:(86755)2664 0442   技術部:(86755)2642 6041
向報社投稿, 請Email:   向大公網投稿, 請Email:
大公網版權©所有,未經允許,不得轉載 中國大公網絡有限責任公司
建議使用800X600 IE4.0以上,Netscape 6.0以上版本的瀏覽器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