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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概念法理依據何在!
2007-3-12

【大公網訊】全國人大代表韓德雲在本次人大會議期間鄭重提出,應當「廢除非法同居概念,代之以更加科學、文明的法治概念即無效婚姻,以保護公民權利」。《東方早報》今天(12日)發表陳傑人的文章,對此深表贊同。

文章說,韓代表提出的建議源自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的一項司法解釋:「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對於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在這位代表看來,正是因為中國存在非法同居的概念,使未結婚的男女同居這一行為從道德上的不許可上升為法律上的禁止。

作者看來,「非法同居」的概念不科學,不僅在於其錯誤地將道德問題隨意上升為「違法」,而且違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則——即法無明文禁止公民即可為。現代法治原則在界定政府和公民權利的時候,有兩條基本原則:對於政府而言,必須是法律有明文授權才可以為某種行為,換言之,政府的行為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否則即為違法;而對於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則公民都可以為,換言之,公民違法的范圍,僅僅限於法律明文禁止的范疇。

傳統的「非法同居」概念,是上世紀中國在道德和法律界限不清的時候提出來的,它的核心意思包含三個方面:第一,男女必須履行結婚手續才能同居在一起;第二,如果男女沒有履行結婚手續就同居在一起,是非法的;第三,符合第二點的非法同居應當受到處罰或者譴責。但依現代法治理念看,「非法同居」其實是個謬誤。所謂「非法」,就是政府或者公民的違法,這種違法,就是本文前述的概念——政府超越法定范圍,為某種事或者公民明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為某種事。而沒有任何法律禁止沒有結婚的男女同居在一起,即便把男女之間的性關系放到更廣闊的法律視野里去考察,也只有幾種情形的男女性關系是真正被法律禁止的,即強奸、賣淫嫖娼、聚眾淫亂,除此以外,男女之間的性行為,不管有沒有辦理結婚手續,都不違法,頂多只是違背道德原則。

文章指出,通過分析,可以看出,流行了那麼多年的「非法同居」,其實本身就是一個非法治的概念。從這個意義上講,「通行」了近20年的「非法同居」概念,其實是沒有法理依據的。

注:【大公網訊】或【大公專訊】為本網即時新聞,非引自《大公報》,敬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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