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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明令禁止醫師塗改處方
2007-3-12

【大公網訊】字跡潦草、塗塗抹抹、難以辨認的醫師處方,遭到衛生部明令禁止。12日發佈的《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處方書寫必須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注明修改日期。

據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無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製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根據《辦法》,處方應將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根據《辦法》,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藥品劑量與數量要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根據《辦法》,處方應當注明臨床診斷。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毛群安表示,一些醫院為了增加收入,就採取了開密碼式處方的辦法,不按國家規定開處方,而用自己編製的代號、密碼代替藥物名稱,迫使患者只能在本醫院購藥,無法到院外藥店去購買相對便宜些的藥品。《處方管理辦法》的出台,就是要解決類似的問題。

注:【大公網訊】或【大公專訊】為本網即時新聞,非引自《大公報》,敬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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