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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草案已作60多處修改
2007-3-13

【中新社北京十二日消息】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十二日在北京舉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向會議作了物權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根據代表意見,物權法草案作了六十多處修改。

修改稿已提交大會審議。對物權法草案作得較為重要的修改處包括:

村委會不可侵集體權益

原草案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該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審議中,有些代表提出,有些地方發生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情形,有的是負責人作出的決定,有的是以集體的名義作出的決定。即使以集體的名義作出的決定,如果侵害了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也應有法律救濟手段。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抵押財產條文更明確

草案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不得抵押的財產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審議中,有些代表提出,對有些財產,法律、行政法規既沒有規定不得抵押,又沒有規定可以抵押。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應予明確。

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抵押行為屬於民事行為,只要法律未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都可以抵押,建議將草案第一百七十九條關於「可以抵押」的財產的規定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楊景宇說,此外根據有些代表提出的意見,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他說,有些代表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其他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其中有些問題需要通過制定或者修改有關法律、法規加以解決;有些問題在草案修改過程中已經反覆作過研究,對草案以不再修改為妥;有些問題需要經過實踐,總結經驗,再作研究。

公益捐贈扣稅比例提高

另外,楊景宇同日還作了關於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報告稱,全國人大代表普遍認為,這部法律草案已經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企業所得稅法草案根據代表意見作了十五處修改,主要修改有:

原草案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百分之十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審議中,有些代表和財經委員會提出,草案規定的上述扣除比例還應再提高一些。

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認為,為了進一步鼓勵公益性捐贈,再適當提高扣除比例是必要的,建議將上述扣除比例由百分之十提高到百分之十二。

因此,要做到對權力運行的有效監督,必須割斷權力與利益的紐帶,規範行政程序,糾正國家公務人員履職錯位、越位。而國家也應盡速糾正改革過程中的過度市場化傾向,杜絕官員的權力尋租空間和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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