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訊】2007年1月1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與此同時,死刑二審案件在地方法院全面開庭審理。 據新華社北京3月13日電,死刑審判程序的兩大變革有望帶來死刑人數的減少,並促使中國司法扎實邁向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13日向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作工作報告時再次指出,「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証確實充分、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 肖揚說,2007年,法院將「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 肖揚在報告中列舉了若干需要「嚴厲懲罰」的犯罪,包括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貪污賄賂、瀆職犯罪和商業賄賂犯罪,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犯罪。 此前,他在本月出版的《求是》雜誌上發表署名文章,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後,決不是不判死刑,而是慎用死刑。在打擊罪行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的犯罪分子的同時,也要堅持區別對待。 「該依法從輕的一律從輕處理,可判死刑可不判死刑的,一律不判死刑。」肖揚在文章中說。 中國對於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並建立了中國特色的死刑核准制度。死刑複核程序是在一、二審程序之外,專門針對死刑案件所設置的特別程序。 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基於當時的特定情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將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權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根據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10月通過法律修正案,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將死刑核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周玉華說,中國上世紀八十年代初,隨著犯罪高潮的出現,進入一個「嚴打」時期。在一定程度上,「嚴打」其實已取代了早期提出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此後在某些地方一度出現「重嚴輕寬」的現象。 數位地方法院負責人和法律專家在採訪中均表示,中國司法有望借助死刑審判程序的重大改革全面推進「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李少平說,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核准權,地方貫徹「寬嚴相濟、少殺慎殺」的政策後,地方法院判死刑的案件數量會相應減少。 「懲罰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教育改造犯罪分子,而不是僅僅為了從肉體上去消滅他,」他說,「要把握好寬嚴相濟的度,一、二審承擔了非常重要的任務。」 李少平說,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被告屬於共同犯罪的從犯或是基於一時義憤而實施「激情犯罪」的案件,法院會慎用死刑立即執行。 全國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說,死刑核准權上收後,對地方法官在準確認定事實、証據方面也提出了新的挑戰。他說,改革後地方法院証據稍微拿不穩就不會判死刑。 與此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2006年7月1日起,地方法院必須對所有死刑第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有關會談紀要,規定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時,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証人、鑒定人在兩種情形下也應當出庭。 周玉華說,山東曾有一起出租車搶劫殺人案,其中被告張某一審被判死刑,但由於他在二審檢舉其他人犯罪,構成重大立功,法院依法減輕對他的處罰,改判有期徒刑9年。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13日在向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作工作報告時也談及寬嚴相濟的重要性。 「寬嚴相濟是中國的一項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在和諧社會建設中更具有現實意義。」賈春旺說,最高人民檢察院最近制定了《關於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都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適度」,使執法辦案活動既有利於震懾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又有利於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他說,最高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死刑案件辦理工作,此前已發文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切實依法做好可能判處死刑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嚴格把好事實管、証據關、程序關和適用法律關。 注:【大公網訊】或【大公專訊】為本網即時新聞,非引自《大公報》,敬請留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