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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均等化需體制保障
2007-3-14

【本報記者扈亮北京十三日電】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政府將更加重視社會發展和改善民生,要讓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教授常修澤日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要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必須要有相應的體制保障,否則國家政策就無法得到有效落實。

他說,以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為標誌,對包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內的整個和諧社會的研究已從意識形態層面上升到制度層面。從中國現階段的國情出發,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已進入國家最高層的視野。

確立四項保障制度

他認為,要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必須要有相應的體制保障。這主要包括以下四項制度:

一是公共財政制度。常修澤介紹,中國原來的財政制度主要是一種以經濟建設為主的全能型財政制度,近幾年情況有所改變。但是,經濟建設支出在財政支出結構中依然佔首位。他認為,目前政府的財政支出用於一般競爭性的項目太多,是與民爭利。

二是收入分配制度。常修澤認為,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並不意味著收入分配均等化,現在的問題是中國社會收入分配差距過大,這種過大的現實加劇了實行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難度。為此,需要在收入分配體制方面進行改革。

三是城鄉協調發展制度。常修澤特別強調,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最突出的問題是機會不均等,尤其是城鄉分割的體制使廣大農民和進城的農民工沒有享受到應有的「國民待遇」。為此,下一步需要加快建立有利於改變城鄉二元結構的體制,通過努力,最終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服務體制。

四是公共服務型政府制度。常修澤認為,公共服務型政府的建立是建立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關鍵之所在。

公共服務供給的缺乏與政府自身管理方面「缺位」、「越位」有關。為此,政府職能要做重大調整或轉變。把「經濟管制型」政府轉變為「公共服務型」政府,建立一套完整的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考核體系,在此基礎上強化中央對地方政府關於公共服務的行政問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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