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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呼籲制定証人保護法
2007-3-14

【大公網訊】針對証人不願作証和拒不出庭作証的司法難題,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袁承東呼籲制定証人保護法。

據新華社北京3月14日電,袁承東代表說,中國法院的証人出庭率平均不到10%。許多案件在初查和偵查階段証人不願作証的現象也相當普遍。這一直是困擾司法事業的一大難題。據研究,証人不願作証的原因主要是:一是懼怕作証過程中被報復﹔二是司法機關忽視案後保護﹔三是因作証影響經濟收入﹔四是特殊証人(「污點証人」)善後處理困難﹔五是顧慮司法機關不尊重証人的尊嚴和合法權益。

袁承東說,雖然《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証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証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卻過於原則、籠統,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

袁承東代表認為,制定証人保護法,應按照總則、一般程序、具體程序、特別程序和其他規定的基本思路構建其法律規則體系,增強其實用性和操作性。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証人怎樣做到如實作証﹔司法機關內部設立專門的証人保護機構﹔保護証人的費用應列入國家專門撥款預算﹔對「污點証人」應賦予相應的「刑事豁免權」,並給予相應的保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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