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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為何對嚴重經濟犯罪適用死刑
2007-3-14

【大公網訊】長期以來,大赦國際等部分國際組織不斷質疑中國對嚴重經濟犯罪分子適用死刑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13日做客新華網時表示,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經濟犯罪分子,包括罪行極其嚴重的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將一如既往,嚴格依法適用死刑。」

據新華社北京3月14日電,中國立法者、司法領域專家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闡述了他們對中國法律為何不廢除對嚴重經濟犯罪適用死刑的看法。

全國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說,廢除對非暴力犯罪適用死刑,以至最終廢除死刑是國際司法的發展方向,但以中國目前的經濟社會發展程度,還達不到廢除死刑的條件。

他說,貪污造成的損害比一般刑事犯罪造成的損害要大得多。中國民眾當前最痛恨的社會現象往往是貪污而不是其他的一般犯罪。

身為中國犯罪學會副會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的陳忠林曾多次在國際會議上與主張廢除對貪污受賄適用死刑的人士直接對話。

「我常常反問他們,在一個大多數民眾都支持對貪官處極刑的國家,如果立法者執意要廢除對嚴重經濟犯罪適用死刑,這到底是民主還是專制?」

他說,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不能隨便套用他國標準。

此前,學界有人提出廢除對嚴重經濟犯罪處極刑,但類似建議一出,立即引起大批網民的強烈反彈。有不少網友指出,「少數罪大惡極的貪官,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新華網一項網上調查顯示,「制度不健全造成的貪污腐敗」以9183的高票(佔總票數58.44%)成為民眾心中當前貧富差距拉大的原因,遠高於「壟斷導致各行業收入分配不公」(34.67%)和「人口多、資源少」(2.13%)等因素。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韓德雲說,在老百姓對貪官的憎恨、對利用職權謀取利益深惡痛絕還沒得到緩解的情況下,廢除對貪污受賄犯罪死刑的弊端會比較大。

「如果在這個時候廢除對嚴重經濟犯罪分子的死刑就有可能傳達錯誤的信號,讓一些人誤以為執政黨和貪官官官相護,損害政府形象。」擁有美國洛杉磯加州大學法學碩士文憑的韓德雲說。

不過,中國已承諾不判處廈門「遠華」走私案主犯、逃往加拿大的賴昌星死刑。「遠華」案是1949年以來中國最大的經濟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13日做客新華網回答網民提問時表示,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是通過國際合作途徑緝捕賴昌星的必要條件,這種做法與司法是否公平沒有任何關係。

根據13日提交人大審議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國2006年共審結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等案件23733件。其中,國家工作人員賄賂犯罪案件8310件。判處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825人,地廳級92人,省部級9人。

報告說,2007年要把推動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開展作為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職責,依法嚴厲懲罰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

列席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李少平說,國外學者對人權、死刑的觀念受其所在國家的政治制度和社會發展狀況影響,不能拿他國的觀念作為評價中國制度好與壞的標準。但他表示,中國也要注意吸收他國制度中先進的理念,在適當的時候進行微調。

「對於嚴重經濟犯罪的死刑要絕對廢除,我認為是有問題的,但此類犯罪適用死刑的案件確實要嚴格控制,畢竟經濟犯罪與嚴重暴力犯罪有區別,」李少平說。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表示,根據中國刑法規定,對少數幾類嚴重的經濟犯罪分子可以判處死刑。「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不論是經濟犯罪案件,還是其他犯罪案件,其死刑適用的標準和條件是非常嚴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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