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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 一次民主立法的實踐
2007-3-15

圖: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二次主席團會議十二日聽取和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物權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將草案修改稿提請大會審議(中新社)

備受關注的《物權法》草案經歷十三年的起草和七次審議,終於提交人大會議審議,《物權法》草案從多方面強化了對國有財產的保護,此一進程已是中國真正意義上的一次民主立法實踐,對今後立法的更加民主化,乃至民主進程都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本報記者 楊清林一個時期以來,在中國,最大的熱點話題莫過於《物權法》引發的討論。有人指它違反《憲法》,鼓吹私有化,背離了社會主義原則;而更多的人認為它實事求是地尊重中國目前的基本經濟制度,平等地保護了各種市場主體。

事實上,《物權法》之爭已超出了法律技術層面,算得上是中國真正意義上的一次民主立法實踐,它符合民主的特質:「我可以不贊同你的觀點,但我尊重你說話的權利。」真正意義上的民主立法現在,雖然對於前幾天公布的七審稿進行了六十餘處修改,但來自全國各行業,代表各階層利益群體的人大代表們仍在認真審議《物權法》草案,仔細審視這部對中國具有劃時代意義,而又引起巨大爭論的法律。

這部法律對他們來說並不陌生,在過去的幾年時間裡,他們已經仔細地看過了很多遍,提出過許多建議,甚至吸納了反對意見進行了七次修訂。

馬上就要進行表決了,但對這部法律反對,建議修改的聲音仍然那麼大,各方的修改意見仍然通過各種渠道源源不斷地傳遞上來。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知名律師許志永指出,回顧這次《物權法》立法過程,算得上是一次真正意義上的民主立法,它集中反映了過去數年中國民主改革的成效。

「民主的進程通常是在意外的不同利益的博弈中開始的,《物權法》立法過程中出現的『意外』——立法徵集意見時遭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鞏獻田等聯署阻攔,使執政黨高層不得不訴諸輿論、民主黨派以及人大代表的支持,於是,不同利益展開了各自的表達、博弈,立法無形中朝著民主立法的進程邁進。」

許志永表示,如果《物權法》立法過程沒有出現遭到聯署反對這個「意外」,根據過去的經驗,可以預見《物權法》的開門立法之後是這樣一個程序:徵集意見、交給相關部門專業人士討論、討論結果報有關領導、根據領導意見作出修改,最後提交全國人大代表表決通過。

許志永說,這種所謂的開門立法只是停留在徵集意見的層次,無異於「開門納諫」,離民主立法相距甚遠。開門納諫層次有所突破中國的特殊國情是,立法時,徵求意見的主體不是立法代表——人大代表,而是立法機關,說得更確切點,其實是立法機關的一些領導。雖然最後表決的是立法代表,但立法代表往往容易聽從領導的意見,所以立法通常實際上是領導立法。

「所以在我國,徵求意見式的開門立法離真正的民主立法還有很大距離,立法只是停留在『開門納諫』的層次,立法代表表決時仍然聽從於領導,距離真正意義上的民主立法還有很大的差距。」

這次的《物權法》立法從一開始也按照一貫的程序順利推行:開門徵集意見徵求到了上萬建議,基本上都是關於具體法律條款的,主要集中在與其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相關的領域。

當時的現實表明,《物權法(草案)》和其他已出台的法律一樣,正按照既定的立法路線順利推進,但就在《物權法(草案)》四審稿通過後,一個「意外」出現了,二○○五年八月十二日,鞏獻田通過網絡發表了一封公開信——《一部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物權法〉草案》,公開對《物權法(草案)》四審稿提出質疑,意見直指《物權法》的根本合法性問題。

他認為,《物權法(草案)》是一部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開歷史倒車的草案,草案廢除了《憲法》和民法通則中調整財產關係的最核心條款「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實質上妄圖用「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則取而代之,這是違憲的行為。

鞏獻田的公開信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反響,也立即引起了官方的重視,在他的公開信發表半個月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副主任王勝明等四人約見鞏獻田,向他介紹了《物權法》起草的基本情況,答覆將把他的意見上報有關人士。

之後,《物權法(草案)》沒有在二○○五年十二月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如期接受「五審」,也未被列入二○○六年三月全國人大的審議議程。平衡各方利益體現民主許志永指出,《物權法(草案)》之所以被擱置,是社會各種意見博弈的結果,面對反對意見,《物權法》不得不暫緩付諸人大表決,根據反對者的疑慮,進行修訂,同時,通過輿論和人大代表再次徵求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物權法》問題舉行新聞發布會,詳細介紹《物權法》的條款,並在審議前幾個月提前把草案發給人大代表,提前研讀、討論,進一步提出修改完善意見。

到今年,《物權法(草案)》終於提交人大會議進行審議時,在過去的兩年裡,草案又進行了三次修訂,其中最大的修改就是對國有財產,以及保護合法私有財產方面,這正是反對者質疑的重點內容。

許志永說,因此,當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公布後,人們發出了《物權法(草案)》比較平和的慨歎。

不過,這恰恰是民主進步的表現:民主的特質就是各種利益進行博弈、平衡、妥協,最終通過一個廣泛採納各方建議,保護各方利益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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